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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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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二)

2018-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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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阿姨:小钟老师,您上次介绍了很多债券持有人的权利,能不能每项权利都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小钟老师:一般来说,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相比,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劣势,应该更关注拟投资债券的相关信息,行使相应的知情权。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其享有的知情权是指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对关系其自身重大利益之事项而要求作为债务人的公司通知和公开的权利。

小费阿姨:那作为债券的投资者,都应该关注哪些信息呢?是不是和股东的关注点还是有差别的?

小钟老师:对的,既有类似的,也有需要特别关注的。一般来说,在债券市场上,投资者需要重点关注的信息有:(1)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其中包含了很多债券的基础信息;(2)发行人的上市公告书或挂牌转让公告书,其中包含了关于债券的流动性安排、票面利率、起息付息日期等;(3)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涉及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4)发行人的临时报告,主要包括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5)受托管理人的受托事务管理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6)资信评估机构的评级报告。

小费阿姨:这么多的文件,我都应该着重关注哪些具体信息?

小钟老师:对于投资者来说,应该充分关注债券的期限、利率、回售条款、风险因素等内容,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对于临时报告,还有些可能会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外部条件;(2)债券信用评级及调整情况;(3)发行人主要资产是否被查封、扣押、冻结;(4)发行人是否存在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是否发生重大变化;(6)发行人是否存在放弃债权或财产数量较大的情况;(7)发行人是否有出现重大损失的情形;(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收到重大行政处罚;(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小费阿姨:我通过哪些途径可以看到这些文件?

小钟老师:可以通过所购买债券的交易场所网站上查询相关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受托管理人报告、临时报告,对于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还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官网查询相关信息。

小费阿姨:看来作为债券的投资者,也是需要了解很多相关信息的。

小钟老师:对的,只有提高了自己对拟投资或持有债券信息的掌握,才能充分地判断风险,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一样,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也同样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关于这部分的要求,再让孟博士给您详细解读一下吧。

孟博士解读

关于债券的法律法规有上百项,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这里我们主要介绍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这和公司股东也有较为密切的关系。证券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有关于信息披露的详细规定,公司法中也有关于“公司债券”的专章,还有《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等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需要的投资者朋友可以自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