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10版)
第九部分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该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第十一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17年12月15日复核了本招募更新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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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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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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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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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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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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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因违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要条款”所述行为,于2017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9号),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9,653.15元,并处罚款2,548,265.75元;2017年1月18日,海通证券晋宁昆阳街证券营业部因未在限期内完成备案、未及时换领经营许可证等违规行为,收到了云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年11月25日,海通证券因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865万元,并处以约8,595万元罚款。
(2) 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我们认为,上述处罚事项未对海通证券的长期企业经营和投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另外,海通证券是参考量化指标筛选得出的投资标的,在基金中占比较低,在投资时已经考虑了意外风险。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推荐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存货情况的核查不充分,内核机构履职的独立性存在缺陷;二是在持续督导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企业)过程中,企业被立案稽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报告》;三是在推荐新疆瑞兆源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购销情况的核查不充分。公司在开展推荐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反映出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一定缺陷。2017年1月20日,国泰君安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4) 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我们认为,该处罚事项未对国泰君安的长期企业经营和投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5) 除此之外,其余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6)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7)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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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9)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份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信诚新选混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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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选混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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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信诚新选混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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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选混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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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于2015年11月16日起新增B类份额。
2.本基金建仓期自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12月5日,建仓期结束时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第十三部分 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B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提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原《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相应日期。
2. 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的 “主要人员情况”部分,更新了相关成员的内容。
3. 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4. 在“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财务数据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
5. 在“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该节的内容,数据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
6. 在“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更新了资料寄送的相关内容。
7. 在“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披露了自2017年6月6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