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2018-001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字2017-1-5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等证券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临2017-024)。
2018年1月18日,本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通知: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费钧德、副董事长费屹立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8】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全文内容如下: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费钧德、费屹立:
日前,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界龙集团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界龙集团涉嫌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事实
界龙集团先后于2015年3月26日、4月29日起向费某娟、孙某波借用“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借用账户期间,上述两账户的资金全部来源于界龙集团,资金转出也全部转回界龙集团账户,账户交易盈亏由界龙集团承担。期间上述两账户多次交易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截至我局调查日,两账户均处于亏损状态,没有违法所得。
二、界龙集团涉嫌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事实
1.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5年6、7月份,界龙集团董事长、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实业,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界龙集团)实际控制人费钧德得知李某芬要转让其实际持有的上海伊诺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伊诺尔防伪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诺尔)股权的事项,随后请上海印刷业协会秘书长傅某代为联系相关事宜。
2015年11月份,李某芬主动联系费钧德,称愿意和界龙实业商谈股权转让事项,之后双方进行了初步接触。
2016年1月6日,伊诺尔方李某芬、李某华、杨某同界龙实业方费钧德、费屹立、楼某良、薛某及海通证券顾某、张某慧在界龙实业会面,各方就受让价格初步达成一致,并确定由界龙实业聘请中介机构对伊诺尔进行尽职调查。
2016年2月,界龙实业聘请的海通证券等中介机构开始对伊诺尔开展尽职调查。2016年3月初,尽职调查结束,界龙实业同伊诺尔开始就具体的交易价格和条款进行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了交易价格及相应的盈利承诺。
2016年3月21日收盘后,界龙实业申请停牌。2016年3月26日,界龙实业发布《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多个公告,披露了界龙实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伊诺尔的预案。
界龙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伊诺尔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1月6日,公开于2016年3月26日。费钧德、费屹立作为界龙集团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总经理,是内幕信息所涉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全程参与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1月6日。
2.界龙集团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情况
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月15日累计买入“界龙实业”股票1,020,000股,通过“费某娟”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9日累计买入“界龙实业”股票1,111,218股。截至我局调查日,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账户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尚未卖出,通过“费某娟”账户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已于2016年9月21日至30日全部卖出。上述交易累计获利5,771,970.92元。
以上事实,有“界龙集团”、“费某娟”、“孙某波”的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通讯记录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的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硬件信息,上海证券相关情况说明,界龙实业及界龙集团提供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相关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转账凭证和会计处理凭证、上市公司公告及相关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界龙集团非法利用“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账户及“费某娟”账户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费钧德、费屹立是界龙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对界龙集团非法利用“费某娟”、“孙某波”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界龙集团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2.对界龙集团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771,970.92元,并处以罚款17,315,912.76 元;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均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张卫杰、兰蕾,电话021-50121078,传真021-50121039),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相关信息。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