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18-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8-临001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769,265,199.1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冠豪高新”)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京民初159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诉公司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将本案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原告一: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二: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原告三:马向英。

被告之一: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民事起诉状》中描述的诉讼事由

三原告在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描述的诉讼事由如下:

2014年起,冠豪高新(作为被告三)、其他被告一、被告二与三原告达成整体战略合作意向,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采购渠道的整合、生产线的合并、股权收购、并购重组等。2015年1月,三被告就股权收购事宜与三原告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6月,各方为进一步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经三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三的天津分公司正式与原告一合并办公、生产。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战略合作,原、被告各方以低于市场价格进一步签署了以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的购货合同。2017年三被告突然终止各方之间的战略合作,且拒绝履行早已承诺的购货合同。此举导致三原告同时面临资金周转困难(财务成本骤增)、对产品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产品销售亏损加大、人力成本急剧增加且产能过剩、股权溢价收益等实际损失。基于以上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遂向三被告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三原告在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描述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三被告共同向三原告支付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305,265,199.13元;

2、请求三被告共同向三原告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共计464,000,000.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第1至第2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69,265,199.13元)

三、公司初步自查情况

经公司初步自查,三原告所述事由与事实不符,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1、就《民事起诉状》描述的相关情况,公司仅与原告一、原告二签署过保密协议,未与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签署过战略合作协议。

2、就《民事起诉状》描述的相关情况,公司天津分公司并未与原告一合并办公、生产,仅与原告一签署过《厂房租赁协议》,租赁原告一厂房,作为公司天津分公司生产办公场地,公司天津分公司按约定向原告一支付厂房租赁费用。

3、就《民事起诉状》描述的相关情况,公司未与原告一、原告三签署过购货合同,公司仅与原告二签署过购货合同,合同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友好协商确认。

公司法务人员与公司律师团队已开始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分析,经初步分析,公司并未与三原告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更未达成所谓渠道整合、生产线合并、股权收购、并购重组等安排,三原告所谓损失与公司无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件,督促公司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并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事实,请求管辖法院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切实维护好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