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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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8-012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286号文核准,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8,022,417股新股。公司实际已向2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607,68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98元,实际收到投资者缴入的出资款为人民币239,999,971.3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5,989,607.69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010,363.61元。

2017年12月21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02360002号),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信息如下:

其中,专户余额为截止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余额。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家装行业供需链智能物流仓储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账号32210188000058239)和“数字化家装体验系统建设项目”(账号32210188000058321)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东易日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发行费用除外)。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孙建华_、_王水兵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且关于此次资金审批流程需由丙方保荐代表人签字同意。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九)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