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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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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月20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有关事宜。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25日17: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18年2月26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月29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25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25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52601155;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四)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一:

《关于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为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等对《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2月2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6年8月9日起生效。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本基金转型为“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根据上述现实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原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合同修订详见附表):

一、对原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一)转型相关修订:将“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为“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删除全文有关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与认购、基金备案的相关内容,增加有关基金转型、历史沿革及存续的相关内容,并根据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基金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基金费用与税收等章节进行修订。

(二)流动性相关修订: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原基金合同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进行修订。

因修订涉及标题序号的,相应调整。

二、对原基金合同重点章节的修订

(一)对原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第二部分 释义”的修订

1、在“前言”有关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中增加“《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2、在“释义”中新增“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流动性受限资产”、“摆动定价机制”的释义。

(二)对原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订

1、将基金的类别修订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基金的投资目标修订为“利用定量投资模型,灵活应用多种策略,把握市场机会,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

3、由于转型后的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因此增加有关发起式资金相关描述如下:

“本基金的发起式资金是指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购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三)对“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

1、在“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增加有关短期赎回费和摆动定价机制的约定如下: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在“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在“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在“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增加有关单个投资人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具体增加内容如下: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当基金管理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如果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照单个投资人赎回申请占所有大额赎回申请的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6、在“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中增加如下约定: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原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订

1、将“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新增为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由。

2、明确“调低基金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合同生效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进行财产清算”属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五)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1、将“一、投资目标”修订为“利用定量投资模型,灵活应用多种策略,把握市场机会,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

2、将“二、投资范围”修订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将“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修订为:

“基金采用混合多种投资策略,包含GARP策略、量化多因子策略,辅助其他量化投资策略如套利类策略、衍生品交易类策略等。价值策略和成长策略是投资者熟知的两种选股策略,本基金运用的GARP策略是两种策略的结合。结合A股的市场特征,GARP策略是同时考量价值因素、成长因素和股票量价因素的一种混合型投资策略,试图寻找某种程度上被市场低估,又有较强的持续稳定增长,同时具备较好交易时机的股票。GARP策略利用股票的成长属性分享高成长收益机会;利用价值型投资标准筛选低估值股票,有效控制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利用量价指标优化策略建仓成本。基金采用的多因子量化模型,参考海外市场上成熟的多因素量化选股模型框架,针对国内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开发。模型从业绩增长、估值水平、量价指标等方面对股票进行综合打分,按照一定权重进行加总排序,在控制行业市值相对市场指数偏离的基础上,构建出具有相对市场指数稳定超额收益的投资组合。当市场出现其他量化类策略的机会时,会适当配置一定比例资金进行辅助策略投资,以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4、对“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的修订

(1)将第1点股票投资比例修订为“80%-95%”;

(2)明确第2点中“现金”的定义,即“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在第14点有关债券回购限制中增加约定如下: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在第17点有关期货交易限制中增加约定如下:

“基金参与期货交易时,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第18点有关国债期货交易限制中增加约定如下: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增加关于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投资流通受限资产、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资质等限制约定,具体如下: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明确第2点、第12点、第22点和第23点不适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的规定。

5、将“五、业绩比较基准”修订为“中证中信稳健成长策略指数收益率*9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10%”。

6、将“六、风险收益特征”修订为“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品种。”

(六)对原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修订

1、在“三、估值方法”中增加有关摆动定价的约定如下: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2、在“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如下约定: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修订

1、将“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管理费年费率修订为“1.00%”;

2、将“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托管费年费率修订为“0.20%”;

3、将“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中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修订为“0.25%”。

(八)对原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的修订

1、在“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如下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在“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所述重大事件中增加如下条款: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九)对原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除与上述原基金合同修订内容一致部分外,本公司还将对原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基金申赎费用、风险揭示等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1、对原基金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中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进行修订

修订前:

“(2)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0.5%的赎回费,持有满30天以上(含30天)的,赎回费为0。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修订后:

“(2)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7天的,收取1.5%的赎回费,持有满7天但不满30天的,收取0.5%的赎回费,持有满30天以上(含30天)的,赎回费为0。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在原基金招募说明书“十六、风险揭示”有关流动性风险节段中增加如下内容: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摆动定价;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实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原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同时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发起式资金将于大会决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申购本基金1000万元。自发起式资金申购份额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夏新锦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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