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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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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8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21 日 17:00 止。2018年1月2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共计999,999,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2018年1月2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1,000,002,926.18份的99.999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999,999,000.00份同意,0份反对,0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2月21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月22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合同》、《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原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同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3日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514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委托代理人:王声凑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一月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二月二十三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五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沈璐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王声凑、李辉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999,999,000.00份,占二○一八年一月二日权益登记日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000,002,926.18份的99.999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999,999,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证书后所附的《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件:《兴业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共一页)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8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21 日 17:00 止。2018年1月2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共计9,993,440,595.27份,占权益登记日(2018年1月2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9,993,521,405.50份的99.999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9,993,440,595.27份同意,0份反对,0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2月21日在《证券时报》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月22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原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同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3日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515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委托代理人:王声凑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一月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二月二十三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五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袁菲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王声凑、李辉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9,993,440,595.27份,占二○一八年一月二日权益登记日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9,993,521,405.50份的99.9992%,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9,993,440,595.2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证书后所附的《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附件:《兴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共一页)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