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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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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58 证券简称:中国科传 公告编号:2018-001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于2018年1月23日以非现场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此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董事会的人数。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为更好地服务科研工作者,为其提供面向科研全流程的多元化服务,公司拟开展学术会议会展业务,同意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会议与展览服务”一项内容。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修订版《公司章程》,在审议时已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章节内容修改的情况,结合公司实际需要,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则》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的审查,董事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要求。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同意林鹏先生、索继栓先生、张勇先生、刘荣光先生、彭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各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在审议时已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则》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推荐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对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的审查,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要求。同时,均未发现其有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同意赵铭先生、徐劲科先生、陈宋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在审议时已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6. 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拟于2018年2月9日召集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06)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上网公告附件

1.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 24日

证券代码:601858 证券简称:中国科传 公告编号:2018-002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以非现场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推荐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函》(科资发人字〔2017〕76号)、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换届有关人选推荐意见的函》(中科出媒集人字〔2017〕4号),推荐来豫蓉女士、冯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601858 证券简称:中国科传 公告编号:2018-003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且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一、 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为更好地服务科研工作者,并为其提供面向科研全流程的多元化服务,公司拟开展学术会议会展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原经营范围:以出版自然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医学、生命科学、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外语图书为主,同时出版各类教材、专业辞书、专业地图、科普读物以及青少年读物;按(90)新出图第372号文规定的出版范围出版电子出版物;按新广出审[2014]1236号文规定的出版范围出版互联网出版物;本版(含龙门书局)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本版总发行;出版《大气科学》、《大气科学进展》、《气候与环境研究》、《大气和海洋科学快报》、《地球物理学报》、《地球物理学进展》、《地质科学》、《第四纪研究》、《过程工程学报》、《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遥感学报》、《应用声学》、《中国科学院院刊》、《中国物理C》、《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金属世界》、《科研信息化技术与应用》、《中国地质》、《地质通报》;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主办《互联网周刊》、《大众数码》、《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评论》、《建筑遗产》、《能源化学(英文)》;利用自有《互联网周刊》、《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评论》、《能源化学(英文)》、《基因组蛋白质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金属世界》、《科研信息化技术与应用》、《建筑遗产》杂志发布广告;利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以出版自然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医学、生命科学、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外语图书为主,同时出版各类教材、专业辞书、专业地图、科普读物以及青少年读物;出版电子出版物(以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许可出版范围为准,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与本公司已获许可出版内容范围相一致网络(含手机网络)出版业务;本版(含龙门书局)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本版总发行;出版《大气科学》、《大气科学进展》、《气候与环境研究》、《大气和海洋科学快报》、《地球物理学报》、《地球物理学进展》、《地质科学》、《第四纪研究》、《过程工程学报》、《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遥感学报》、《应用声学》、《中国科学院院刊》、《中国物理C》、《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金属世界》、《科研信息化技术与应用》、《中国地质》、《地质通报》;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主办《互联网周刊》、《大众数码》、《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评论》、《建筑遗产》、《能源化学(英文)》;利用自有《互联网周刊》、《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评论》、《能源化学(英文)》、《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金属世界》、《科研信息化技术与应用》、《建筑遗产》杂志发布广告;利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从事会议与展览服务。

二、 《公司章程》修改条款

1、《公司章程》原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6,000万股,由人民邮电出版社认购公司新增发的3,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占增资后股份公司总股本的4.54545%,由电子工业出版社认购公司新增发的3,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占增资后股份公司总股本的4.54545%。发起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增资后股份公司总股本的90%,发起人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占增资后股份公司总股本的0.9091%。”

现修改为:“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6,000万股,由人民邮电出版社认购公司新增发的3,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占增资后股份公司总股本的4.54545%,由电子工业出版社认购公司新增发的3,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占增资后股份公司总股本的4.54545%。发起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增资后股份公司总股本的90%,发起人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增资后股份公司总股本的0.9091%。”

2、《公司章程》原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出版自然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医学、生命科学、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外语图书为主,同时出版各类教材、专业辞书、专业地图、科普读物以及青少年读物;按(90)新出图第372号文规定的出版范围出版电子出版物;按新广出审[2014]1236号文规定的出版范围出版互联网出版物;本版(含龙门书局)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本版总发行;出版《大气科学》、《大气科学进展》、《气候与环境研究》、《大气和海洋科学快报》、《地球物理学报》、《地球物理学进展》、《地质科学》、《第四纪研究》、《过程工程学报》、《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遥感学报》、《应用声学》、《中国科学院院刊》、《中国物理C》、《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金属世界》、《科研信息化技术与应用》、《中国地质》、《地质通报》;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主办《互联网周刊》、《大众数码》、《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评论》、《建筑遗产》、《能源化学(英文)》;利用自有《互联网周刊》、《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评论》、《能源化学(英文)》、《基因组蛋白质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金属世界》、《科研信息化技术与应用》、《建筑遗产》杂志发布广告;利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根据当地法律经有权机关登记或变更。”

现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出版自然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医学、生命科学、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外语图书为主,同时出版各类教材、专业辞书、专业地图、科普读物以及青少年读物;出版电子出版物(以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许可出版范围为准,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与本公司已获许可出版内容范围相一致网络(含手机网络)出版业务;本版(含龙门书局)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本版总发行;出版《大气科学》、《大气科学进展》、《气候与环境研究》、《大气和海洋科学快报》、《地球物理学报》、《地球物理学进展》、《地质科学》、《第四纪研究》、《过程工程学报》、《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遥感学报》、《应用声学》、《中国科学院院刊》、《中国物理C》、《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金属世界》、《科研信息化技术与应用》、《中国地质》、《地质通报》;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主办《互联网周刊》、《大众数码》、《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评论》、《建筑遗产》、《能源化学(英文)》;利用自有《互联网周刊》、《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评论》、《能源化学(英文)》、《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金属世界》、《科研信息化技术与应用》、《建筑遗产》杂志发布广告;利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从事会议与展览服务。

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根据当地法律经有权机关登记或变更。”

3、《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五) 审议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还具有下列职权:

(一)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标准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

(二)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标准的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的事项;

(三)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标准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标准;

(五)审批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职权。

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现顺延为第一百三十九条并修改为:“董事会还具有下列职权:

(一)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标准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标准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同类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不包括受赠现金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不包括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部分职权。

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五)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事项的审批权:

1.审批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内且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事项;

2.审批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内且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公司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的事项。

3.审批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且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的委托理财事项。

(六) 法律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七)项所述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2.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3.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现顺延为第一百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五)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事项的审批权:

1.审批单笔交易金额低于5,000万元且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10%以下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事项;

2.审批单笔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且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10%以下的公司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的事项。

3.审批单笔交易金额低于1,000万元且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委托理财事项。

(六) 法律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七)项所述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1.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2.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3.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6、《公司章程》原第二百三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过’、‘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现顺延为第二百三十七条并修改为:“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不多于’均含本数;‘过’、‘超过’、‘以下’、‘低于’、‘高于’、‘少于’不含本数。”

7、其他修改:因本次章程修改增加或删除了部分章节或条款,《公司章程》的章节或条款编号作相应的修改或顺延,且修改后的各条款内容涉及对应的章节或条款编号亦作相应修改或顺延。

三、 《公司章程》新增条款

1、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二)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同类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不包括受赠现金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不包括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相关交易事项金额计算方法和标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为准。同类交易事项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四、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

1、《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六条:“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三)、(十四)和(十五)项标准的交易进行审批(涉及对外担保行为的,授权董事会行使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的审批权)。

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具有下列职权:

(一)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标准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标准;

(三)公司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同类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不包括受赠现金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不包括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2、《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事项的审批权:

1.审批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内且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事项;

2.审批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内且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公司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的事项;

3.审批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内且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 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事项的审批权:

1.审批单笔交易金额低于5,000万元且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10%以下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事项;

2.审批单笔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且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10%以下的公司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的事项;

3.审批单笔交易金额低于1,000万元且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 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五十五条:“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足”、“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现变为五十四条并修改为:“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超过”、“以下”、“低于”、“不足”不包括本数。”

除以上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五、 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601858证券简称:中国科传公告编号:2018-004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

鉴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应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人数为9人,根据公司董事会运行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仍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未发现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要求。同时,均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提名,具体情况如下:

1、提名林鹏先生、索继栓先生、张勇先生、刘荣光先生、彭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提名赵铭先生、徐劲科先生、陈宋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上述五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董事孙立新先生(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月29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二、 监事会

鉴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应按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提名来豫蓉女士、冯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职工代表大会选出的职工监事王风雷女士(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月29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要求。

特此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4日

附件1: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非独立董事:

1. 林鹏,男,196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曾在德国VCH出版公司、美国科学出版社纽约公司工作,历任科学出版社一室编辑、主任,科学出版社社长助理兼科学出版中心主任、编审,科学出版社副总编辑,出版集团董事、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11年5月任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任本公司总编辑,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5月至2016年6月任本公司总经理,2011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2016年3月至今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总裁,2016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党委书记。林鹏毕业于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得理学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 索继栓,男,196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历任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兰州化物所所长助理、副所长,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副院长、党组成员,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北京中国科学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任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7月至今任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任中国科学院企业党组成员, 2016年1月至今任中国科学院企业党委常委, 2016年3月至今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索继栓毕业于中科院兰州化学物理所,获理学博士学位。

3. 张勇,男,1970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历任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股权管理部总经理、中共中国科学院企业党组办公室主任、北京中科科仪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7月至今任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勇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4. 刘荣光,男,197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8年10月至2016年2月历任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院企业党组办主任、国科控股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6年3月至今,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科控股总经理助理;2016年12月至今,兼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荣光先后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和北京工业大学,分别获得学士学位和材料工程硕士学位。

5. 彭斌,男,196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历任科学出版社编辑、室副主任、室主任,期刊发展中心主任、法律事务部主任、转制办主任、社长助理,编审。2006年4月至2011年5月任出版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11年5月任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1年5月至今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1年5月至2016年6月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6月至今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斌先后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分别获理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学位。

独立董事:

1. 赵铭,男,197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年7月至2000年4月任安徽省铜陵市社保局办公室秘书;2000年5月至2002年12月任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03年1月至2016年12月历任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兼CEO;2017年1月至今任深圳前海九慧金服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并兼任北京高阳金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及高级顾问。赵铭毕业于中国科学院,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

2. 徐劲科,男,1973年6月出生,中国国藉,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硕士、执业律师。1995年7月至1997年5月,任职于上海建工集团材料公司,1997年5月至2001年4月,任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2001年4月至2015年3月,任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2年3月至今,任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4月至今,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2016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徐劲科毕业于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3. 陈宋生,男,196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博士、注册会计师、高级审计师。1988年7月至2002年8月任江西省审计厅副处长;2007年9月至今任北京理工大学会计系主任;2015年4月至今,任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12月至今,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至今,任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至今,任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宋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学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

附件2: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1. 来豫蓉,女,1964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高级工程师,毕业于西南师范学院,获学士学位。2011年12月至2014年1月任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2014年1月至今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4年7月至今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 冯玲,女,196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正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毕业于西安冶金建筑学院,获学士学位。2010年至2017年3月先后任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与稽核部副总经理、资产营运部总经理、财务与稽核部总经理、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3月至今任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1月至今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1858 证券简称:中国科传 公告编号:2018-006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2月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2月9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四合院文津厅8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2月9日

至2018年2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月24日于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6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 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 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 010-6401-9810)。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中国科传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传真登记以股东来电确认收到为准。上述登记资料,需于2018年2月6日16: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 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

2018年2月6日上午9:00-上午11:30;下午13:00-16:00

(三)登记地点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

联系电话:010-6401-0643

传 真:010-6401-9810

六、 其他事项

1.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 请参会股东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717

联系人:张凡

联系电话:010-6401-0643

传 真: 010-6401-9810

电子邮箱:investor@mail.sciencep.com

特此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2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公告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名赵铭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0日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赵铭,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铭

2017年10月11日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名徐劲科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0日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徐劲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劲科

2017年9月29日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名陈宋生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0日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陈宋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审计师、会计学专业教授、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宋生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