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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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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8-003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8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建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董事林建华先生、张虹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效落实,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定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董事林建华先生、张虹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4)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资金托管机构的聘任、变更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协议。

(7)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董事林建华先生、张虹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四)《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8年2月8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8-004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8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佩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和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激励机制,有利于有效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监事王佩杰先生和安望飞女士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过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保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

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监事王佩杰先生和安望飞女士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过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参加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均为公司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350人,员工出资参与持股计划的金额最终以员工的实际出资为准,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公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监事王佩杰先生和安望飞女士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8-005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于2018年1月23日在公司召开,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就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一致形成如下决议: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的意见。《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拟定的《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8-006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2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2月8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2月8日

至2018年2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项、第2项、第3项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项、第2项、第3项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林建华、王邦进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股东可以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传真或信函的登记时间以公司收到为准。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及联系方式。

(二)参会登记时间:2018年2月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墅街407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请出席现场会议者最晚不迟于2018年2月8日下午13:30到会议召开地点报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章樱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墅街407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邮政编码:311300

电话号码:0571-61076968

传真号码:0571-63816860

电子邮箱:fst-zqb@firstpvm.com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2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18-007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减持公司股份

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集团”)持有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226,29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6.29%),为公司控股股东。福斯特集团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含)7,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7%,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的3.32%。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福斯特集团本次减持的受让方为特定对象,即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特定对象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控股股东福斯特集团减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25,200万元。

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福斯特集团《关于拟减持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股东持有股份情况:截至本公告日,福斯特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26,2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6.29%,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6,2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6.29%。

3、福斯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票。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为了提高公司员工凝聚力、激励核心人员,福斯特集团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以满足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需求。

2、股份来源:福斯特集团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福斯特集团拟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含)7,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7%,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的3.32%。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6、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的减持价格。

7、福斯特集团本次减持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规定中第六条所列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8、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持有福斯特集团75%股权,林建华先生配偶张虹女士持有福斯特集团25%股权。林建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5,6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1.30%,通过福斯特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69,717,500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5,35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3.52%。张虹女士通过福斯特集团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6,57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07%。本次福斯特集团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含)7,500,000股,其中林建华先生减持不超过(含)5,625,000股,占林建华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总股份数的2.20%;张虹女士减持不超过(含)1,875,000股,不超过张虹女士间接持有公司总股份数的3.31%。

9、公司控股股东福斯特集团此前已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福斯特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福斯特集团持有的福斯特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福斯特回购该等股份(履行情况:履行完毕)。

(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福斯特集团持有福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履行情况:履行完毕)。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福斯特集团及福斯特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拟减持所持部分福斯特股票,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福斯特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5%,减持价格(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福斯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届满后,福斯特集团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以不低于福斯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

(5)福斯特集团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福斯特予以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福斯特股份,福斯特集团不将所持福斯特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福斯特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方可转让。

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正常履行中。

10、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建华先生及其配偶张虹女士相关承诺如下:

(1)自福斯特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福斯特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福斯特回购该等股份(履行情况:履行完毕)。

(2)福斯特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福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履行情况:履行完毕)。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及福斯特控股股东福斯特集团拟减持所持部分福斯特股票,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福斯特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5%,减持价格(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福斯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二十四个月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福斯特股份时,将以不低于福斯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

(5)本人减持福斯特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福斯特予以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通过非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出售福斯特股份,本人不将所持福斯特股份(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股份)转让给与福斯特从事相同、相似业务或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如拟进行该等转让,将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决议同意该等转让后,方可转让。

(7)在本人担任福斯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福斯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福斯特股份。

林建华先生及其配偶张虹女士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正常履行中。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林建华先生及其配偶张虹女士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福斯特集团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福斯特集团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福斯特集团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计划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二、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受让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公司控股股东福斯特集团减持的公司股份,受让的股票金额合计不超过25,200万元,最终受让的股份数量及价格以最终实际执行交易情况为准。

公司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福斯特集团出具的《关于拟减持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2、《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