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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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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8-00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1月19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18年1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收益凭证发行额度的议案》

各位董事同意将收益凭证发行余额上限由42亿元调整至69亿元,且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60%。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购买浙商证券收益凭证的议案》

各位董事同意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购买4亿元浙商证券收益凭证。

本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吴承根、姚慧亮、骆鉴湖、王青山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8-01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购买收益凭证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购买浙商证券收益凭证的议案》,同意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购买4亿元浙商证券发行的固定收益凭证。本次交易为正常业务往来,对浙商证券日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过去 12个月内,浙商证券及子公司与交通集团财务公司累计发生1笔关联交易,金额1亿元(为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购买浙商证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详见公司2017年8月19日发布的《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通集团财务公司为了提高自有资金管理收益率,将于浙商证券董事会批准后,即与浙商证券签订协议、购买4亿元浙商证券发行的固定收益凭证,交易遵循监管规定,采用市场定价原则。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浙商证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交通集团财务公司是浙商证券实际控制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通集团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99号明珠国际商务中心2号楼8层

4、法定代表人:傅哲祥

5、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2年11月09日

7、营业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8、实际控制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2017年12月末,交通集团财务公司未经审计合并资产总额3,079,973.35万元,负债总额2,821,514.3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258,459.05万元。2017年度合并营业收入82,148.21万元,净利润32,204.64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浙商证券收益凭证,是由浙商证券作为发行人,在浙商证券柜台市场非公开发行的本金保障型固定收益凭证,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2018年1月24日,公司收益凭证发行余额34.83亿元。

交通集团财务公司拟购买浙商证券汇银128号固定收益凭证,该收益凭证将于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认购资金划入浙商证券指定账户之日成立,2018年3月15日到期,年化收益率5.30%,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浙商证券收益凭证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交通集团财务公司将与浙商证券签署《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投资者和发行人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资者的权利

1、在产品销售期内,投资者有权在销售机构柜台系统的可委托时间内在销售机构指定的交易平台签约参与本产品。

2、在成功认购本产品后,投资者有权查询协议内容和产品份额持有状况。

3、投资者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本金和收益。

4、因发行人的过错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投资者有权得到直接损失的赔偿。

5、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投资者的义务

1、投资者应具备购买收益凭证的资格和资质,承诺资金的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收益凭证。

2、投资者应通过发行人提供的指定认购渠道,进行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交易。

3、投资者应按约定交付认购资金。

4、投资者应按约定自行承担收益凭证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5、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缴纳认购收益凭证产生的税费。

6、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发行人的权利

1、发行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2、如发生下列情况,发行人有权向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提前购回投资者所持有的收益凭证,并按照该期收益凭证投资收益率和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兑付投资者本金及同期利息:

1)投资者违反或不履行协议的约定;

2)投资者关于收益凭证发行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失实,具有误导成分或未得到履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发行人的义务

1、发行人应按约定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及约定收益。

2、发行人应妥善保存与收益凭证有关的协议、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3、发行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发行人于产品发行成功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加盖公章的交易确认凭证,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报备监管证明材料。

5、发行人不可转让本协议所对应的债务。

6、在产品到期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发行人应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投资者资金的返还事宜。

7、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产品发行人职责时,发行人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此项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行为,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认购条件符合监管规定,收益率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浙商证券利益或利益输送的情况。

2、此项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浙商证券的独立性,浙商证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次交易的金额占浙商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须提交董事会批准,不需要股东大会审批。

2、独立董事事前已认可该项交易,发表审核意见如下: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购买4亿元浙商证券收益凭证,是正常业务行为,浙商证券对所有客户的申购、赎回采用市场定价原则,没有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交易不存在重大风险,且不构成资金依赖,同意进行该项交易,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于 2018年 1 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审议通过《关于交通集团财务公司购买浙商证券收益凭证的议案》,关联董事吴承根、姚慧亮、骆鉴湖、王青山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该项交易公平合理, 没有利益输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进行该项关联交易。

5、本次关联交易属正常业务行为,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七、备查文件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8-011

债券代码:122357 债券简称:14浙证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2月5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发行的2014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2月5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4浙证债”

3.债券代码:122357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一次性发行。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4.90%,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与第3年利息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5年2月3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2月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2月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2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8年2月3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有担保(由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中诚信证评在2017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中维持本期债券信用等级AAA,调整本次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3月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39.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4.10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90%

下一付息起息日:2018年2月3日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2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年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浙证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浙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联系人:陈晓晗

电话:0571-87901967

传真:0571-87001131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联系人:葛斌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81792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