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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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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8-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等报刊及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上的《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圆信汇利

基金代码:501051

(二)基金份额

截至2018年1月23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1,771,692,924.41份。

(三)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8年1月2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1.0789元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2018年1月23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48,205,964.00份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2017年1月31日

(七)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0月18日证监许可[2017]1847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11月30日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24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8、发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之微信交易端口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8,751户,募集总金额为1,771,693,373.35元(含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596,876.46元)。其中,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1,623,486,960.41份(含场外募集利息结转的份额545,248.52元);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148,205,964.00份(含场内募集利息结转的份额51,179.00元)。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28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7年11月30日获书面确认。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11月30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771,692,924.41份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1月3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4、基金场内简称及基金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场内简称:圆信汇利,基金代码:501051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48,205,964.00份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T日内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上交所,由上交所于T+1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8、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8年1月31日起可以开始办理本基金转托管业务,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8年1月23日,本基金场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7,47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92,924.67份;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28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15,785.91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8年1月23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13,819,796.82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0.8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1,609,667,163.59份,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99.15%。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5,111,127.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3.4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43,094,837.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6.55%。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8年1月23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4楼02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总经理:董晓亮

设立日期:2014年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17885491D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4006070088

股权结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信托”)持有51%的股权;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投信”)持有49%的股权。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13个主要部门,包括基金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专户投资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营销策划部、渠道管理部、机构业务部、产品开发部、财务部、清算登记部、综合管理部。

3、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我公司共有员工88人,博士5人、硕士38人、本科44人、其他1人。

4、信息披露负责人:严晓波

咨询电话:400-607-00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7年12月,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2只开放式基金及多只专户产品,于2014年5月30日成立圆信永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4年11月19日成功设立了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10月28日成立圆信永丰优加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12月21日成立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2月23日成立圆信永丰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7月27日成立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3月10日成立圆信永丰丰润货币市场基金、于2017年3月29日成立圆信永丰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6月21日成立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11月30日成立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7年12月13日成立圆信永丰双利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洪流先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历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部副总经理,德恒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监。洪流先生于2014年11月19日起担任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于2015年10月28日起担任圆信永丰优加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于2016年7月27日起担任圆信永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于2017年3月29日起担任圆信永丰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于2017年11月30日起担任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于2017年12月13日起但任圆信永丰双利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明阳先生,北京大学软件工程(金融管理方向)硕士,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历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李明阳先生于2017年12月5日起但任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设立日期:2000年05月19日

注册资本:669667.1674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11楼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董志兴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少峰

电话:021-20370710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基金托管人针对本基金配备了经验丰富的估值核算、资金清算及交收等人员,主要成员均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多年银行、券商相关工作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团队人员从事过股票型、债券型或混合型公募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及子公司专户产品等多类型产品的估值核算工作,能够及时处理资金清算和交收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具备足够丰富的托管业务处理经验。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公司始终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经营思想,坚持“稳健规范、长远发展”的经营原则,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几年的发展积累,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等产品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托管产品类型体系。目前公司托管1只公募基金产品。

(三)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逦迆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逦迆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8年1月2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8年1月23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8年1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8年1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8年1月23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上海证券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tsfund.com.cn)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5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许可或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8年1月31日

公告日期: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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