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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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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8-0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6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力帆研究院大楼 11 楼会议室(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牟刚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7人,出席11人,董事陈卫、王延辉、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马可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提供产品销售金融合作相关担保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参股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张家港保税区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3、议案4、议案7、议案8为特别事项,表决结果中“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均超过三分之二;

(2)本次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3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牟刚、汤晓东、马可回避表决,相关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中;

(3)本次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6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牟刚、汤晓东、马可回避表决,相关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中;

(4)本次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汤晓东、马可回避表决,相关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中;

(5)本次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8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谭冲回避表决,相关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中;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峰、张书怡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1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批复

到期失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 8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70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15,177,713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2017年7月26日)起6个月内有效。

在取得上述批复后,公司一直积极推进发行事宜,但由于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未能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因此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到期自动失效。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批文到期失效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拟继续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中介机构,尽快制定新的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融资手段),为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募集资金。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后续若再推出股权融资计划,须重新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发行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披露后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