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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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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8-0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 01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8年1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26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兆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数1,253,515,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88%,(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数

1,252,946,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87%,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数1,42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数56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其中,无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二)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平均 梁峰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1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8年1月26日下午5:00点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以电话及文本方式于2017年1月23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6人,实际参加董事6人,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兆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建设”)参与认购由中冶建信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管廊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衡水管廊基金”)及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道路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衡水道路基金”)。衡水管廊基金总规模38,602.71万元,其中东旭建设现金出资20,000万元;衡水道路基金总规模6,467.76万元,其中东旭建设现金出资4,000万元。

此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兆廷先生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北京中环鑫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菜园街1号项目装修工程标段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北京中环鑫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装修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建设与关联方北京中环鑫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鑫融”)就北京菜园街1号项目装修工程有关事项签署《菜园街1号项目装修工程标段施工合同》。中环鑫融作为工程发包方,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北京菜园街1号项目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拆除工程、主体结构(包含结构改造及加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电梯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发包给东旭建设,由东旭建设作为工程承包方,合同金额14,543.56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此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兆廷先生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建设与关联方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启明”)就昆明东旭悦山湖(一期)后续专业分包工程有关事项签署《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东旭启明作为工程发包方,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昆明东旭悦山湖(一期)外墙装修、外墙涂料、景观绿化、常规水电等工程发包给东旭建设,由东旭建设作为工程承包方,合同金额18,474.50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关联董事李兆廷先生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关联交易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在荷兰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同意公司在荷兰设立全资子公司,用于拓展公司海外业务,优化公司海外战略布局。本次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名称拟定为Tunghsu Optoelectronic EU B.V. (最终名称以在荷兰实际核准注册名称为准),注册资本为100,000欧元。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1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PPP项目

私募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增强参与PPP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加速公司在地下综合管廊、市政基础设施、海绵城市、智慧城市等领域的PPP业务合作,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建设”)近日与中冶建信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信”)、北京东方旭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旭杰”)、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重庆分行”)共同签署《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管廊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及《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道路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东旭建设拟参与认购由中冶建信发起设立的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管廊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衡水管廊基金”)及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道路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衡水道路基金”)。衡水管廊基金总规模38,602.71万元,其中东旭建设现金出资20,000万元,中冶天工现金出资18,602.71万元;衡水道路基金总规模6,467.76万元,其中东旭建设现金出资4,000万元,中冶天工现金出资2,467.76万元。衡水管廊基金及衡水道路基金的主办基金管理人均为中冶建信,协办基金管理人均为东方旭杰。

衡水管廊基金的投资标的为衡水中冶城市综合管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廊项目公司”),管廊项目公司的投资方向为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管廊工程;衡水道路基金的投资标的为衡水天工市政道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路项目公司”),道路项目公司投资方向为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道路工程。

2018年1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以5票同意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东方旭杰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下属二级全资子公司,东旭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李兆廷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合作方基本情况

1、关联合作方概况

合作方全称:北京东方旭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8号2号楼二层8205室

法定代表人:杨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3X8M47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东方旭杰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控股子公司东旭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李兆廷先生为东方旭杰实际控制人。

2、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3、历史沿革及基本财务数据

东方旭杰成立于2016年3月,是一家从事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

2017年4月17日,公司原股东潘雪琪将东方旭杰全部股权转让给东旭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由北京赢智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旭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旭杰2016年未实际开展业务,相关财务数据均为0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东方旭杰的总资产为2,926.05万元,总负债为0.96万元,净资产2,925.09万元。2017年1-12月东方旭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74.9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

东方旭杰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程序,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63348。

(二)非关联合作方基本情况

1、中冶建信

合作方全称:中冶建信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1幢20层2001内2203室

法定代表人:邹宏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51571702N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中冶建信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程序,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26097。

2、中冶天工

合作方全称: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5,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设计、项目管理、设备维修(经营范围和有效期以资质证书为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锅炉、压力管道、起重器械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压力容器制造(经营范围和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设备租赁;以自有资金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三、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及合同主要条款

(一)衡水管廊基金

1、基金的名称: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管廊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可在主办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开放时间内申购基金份额。

3、基金的计划预计募集总额:本基金的计划预计募集总额为人民币38,602.71万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4、基金认购情况:东旭建设现金出资20,000万元,认购基金份额数量20,000万份,中冶天工现金出资18,602.71万元,认购基金份额数量18,602.71万份。

5、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追求本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主要通过股权、资本公积形式投资于管理项目公司,主办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基金财产中36,802.71万元资金向项目公司提供资本公积,专项用于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管廊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并由政府付费;剩余1,800万元进入实收资本。

6、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的存续期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30年。

7、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1元。

8、基金的结构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无结构化安排,按平层结构设计,各基金投资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分配权益。

9、基金的托管事项:本基金委托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本基金托管人为邮储银行重庆分行。

10、基金费用:管理费费率为0.2%/年。主办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50%,协办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50%。托管费费率为0.001%/年。

(二)衡水道路基金

1、基金的名称: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道路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可在主办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开放时间内申购基金份额。

3、基金的计划预计募集总额:本基金的计划预计募集总额为人民币6,467.76万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4、基金认购情况:东旭建设现金出资4,000万元,认购基金份额数量4,000万份;中冶天工现金出资2,467.76万元,认购基金份额数量2,467.76万份。

5、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追求本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主要通过股权、资本公积形式投资于道路项目公司,主办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基金财产中6,017.76万元资金向项目公司提供资本公积,专项用于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道路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并由政府付费;剩余450万元进入实收资本。

6、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的存续期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3年。

7、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1元。

8、基金的结构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无结构化安排,按平层结构设计,各基金投资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分配权益。

9、基金的托管事项:本基金委托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本基金托管人为邮储银行重庆分行。

10、基金费用:管理费费率为0.2%/年。主办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50%,协办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50%。托管费费率为0.001%/年。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参与认购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各方经友好协商,以同等价格现金出资。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东旭建设是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主要实施主体。本次参与认购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旨在通过产业基金形式获取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管廊工程及市政道路工程订单,增强公司参与PPP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加速公司在地下综合管廊、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业务拓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并将对公司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披露日,公司与东旭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为0万元(不含本次交易金额2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公司与东方旭杰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为0万元(不含本次交易金额2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管廊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及《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道路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的合同内容、定价依据进行了审核,认为此次参与认购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定价公允,有利于加速公司PPP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公司独董董事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结论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材料等相关资料,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关于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本次表决中,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已进行事前认可并出具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交易价格由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以同等价格现金出资,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4、东旭建设与各方签订的《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管廊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5、东旭建设与各方签订的《衡水市滏南新区市政道路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1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北京中环鑫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装修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8年1月26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北京中环鑫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菜园街1号项目装修工程标段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建设”)与关联方北京中环鑫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鑫融”)就北京菜园街1号项目装修工程有关事项签署《菜园街1号项目装修工程标段施工合同》,由中环鑫融作为工程发包方,东旭建设作为工程承包方,承包北京菜园街1号项目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拆除工程、主体结构(包含结构改造及加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电梯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合同涉及金额14,543.56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中环鑫融是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下属二级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李兆廷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中环鑫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225.9万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

法定代表人:侯继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7425252XE

经营范围:住宿;制售中餐(不含冷荤凉菜)、西餐(含冷荤凉菜)、现场制售裱花蛋糕;洗浴服务;美容美发;洗衣服务;向酒店客人零售定型包装食品(含乳冷食品)、酒、饮料、茶叶、卷烟、雪茄烟;在规划范围内出租、出售自有房屋及物业;酒店管理;会议服务;健身服务;复印、打字服务;向酒店客人零售日用百货、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服装、鞋帽、箱包、皮具、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数码产品及配件、金银珠宝首饰、化妆品;咨询服务;酒店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间接持有中环鑫融100%的股权,李兆廷先生为中环鑫融的实际控制人。

(二)历史沿革及基本财务数据

中环鑫融成立于2008年6月25日, 2017年3月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控股的二级全资子公司,中环鑫融主要对其所持有的中环假日酒店进行经营管理。

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中环鑫融资产总额为59,458.88万元,负债总额为73,842.40万元,净资产-14,383.52万元,全年营业收入9,376.09万元,净利润450.1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37,607.01万元,负债总额为52,160.94万元,净资产-14,553.93万元,1-12月营业收入6,903.06万元,净利润-170.4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菜园街1号项目装修工程位于北京市,东临菜园街,西临南运巷,北临枣林前街,南临通河北巷。建筑总面积约 50,712.03 ㎡,地上部分约 36,689 ㎡,地下部分约 14,023 ㎡,装修面积39,260.93㎡。该项目地下 3 层,地上高跨 18 层,低跨 14 层,附属裙房 3~4 层;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基础为筏板基础。该大厦为改建装修项目,拟改建为超五星级高级商务和 5A 甲级写字楼功能。中环鑫融作为项目发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将菜园街1号项目中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拆除工程、主体结构(包含结构改造及加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电梯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发包给东旭建设,由东旭建设作为承包方承包上述工程。

四、《菜园街1号项目装修工程标段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菜园街1号项目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拆除工程、主体结构(包含结构改造及加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电梯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拆除工程、主体结构(包含结构改造及加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电梯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

(三)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476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145,435,552.19元(人民币:壹亿肆仟伍佰肆拾叁万伍仟伍佰伍拾贰元壹角玖分)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东旭建设是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的建筑安装业务的主要实施主体,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本次中环鑫融与东旭建设合作旨在充分利用东旭建设现有优质施工承包资质,发挥协同作用,降低施工成本,有利于公司建筑安装业务发展。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披露日,公司与东旭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为0万元(不含本次交易金额14,543.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公司与中环鑫融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为0万元(不含本次交易金额14,543.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菜园街1号项目装修工程标段施工合同》的合同内容及双方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此次工程施工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东旭建设现有施工资质,发挥协同作用,降低施工成本,施工定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结论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材料等相关资料,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关于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本次表决中,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已进行事前认可并出具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交易价格通过招投标确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4、东旭建设与东旭启明签署的《菜园街1号项目装修工程标段施工合同》。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15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8年1月26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建设”)与关联方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启明”)就昆明东旭悦山湖(一期)后续专业分包工程有关事项签署《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由东旭启明作为工程发包方,东旭建设作为工程承包方,承包昆明东旭悦山湖(一期)外墙装修、外墙涂料、景观绿化、常规水电等工程,合同涉及金额18,474.50万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东旭启明是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全资子公司西藏旭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资本”)下属二级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李兆廷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A4幢6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FXAR2E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自有房产销售及租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惠州市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东旭启明100%股权,旭日资本持有惠州市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李兆廷先生为东旭启明的实际控制人。

(二)历史沿革及基本财务数据

东旭启明成立于2017年4月1日,是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全资子公司旭日资本旗下全资子公司,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东旭启明资产总额102,855.61万元,负债总额103,588.86万元,2017年4-12月营业收入总额0万元,净利润-733.2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昆明东旭悦山湖(一期)项目位于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果林水库以东,计划建成低容积率别墅住宅产品,一期项目用地约14.52万平米,建筑面积约26.42万平米,是旭日资本下属二级全资子公司东旭启明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东旭启明作为项目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昆明东旭悦山湖(一期)项目中的外墙装修、外墙涂料、景观绿化、常规水电等工程发包给东旭建设,由东旭建设作为承包方承包上述工程。

四、《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东旭悦山湖(一期)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

工程地点:昆明市汕昆高速、果林水库东侧。

工程内容: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包含需要针对首开区域工期及解决村民事宜而产生的协调处理费用),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二)合同工程范围

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包含需要针对首开区域工期及解决村民事宜而产生的协调处理费用),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其他现行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四)合同总价

合同暂定总造价为184,745,000.00元(壹亿捌仟肆佰柒拾肆万伍仟元整),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东旭建设是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的建筑安装业务的主要实施主体,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本次东旭启明与东旭建设合作旨在充分利用东旭建设现有优质施工承包资质,发挥协同作用,降低施工成本,有利于公司建筑安装业务发展。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披露日,公司与东旭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为0万元(不含本次交易金额18,474.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公司与东旭启明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为0万元(不含本次交易金额18,474.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合同内容及双方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此次工程施工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东旭建设现有施工资质,发挥协同作用,降低施工成本,施工定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结论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材料等相关资料,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关于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本次表决中,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已进行事前认可并出具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交易价格通过招投标确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3、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4、东旭建设与东旭启明签署的《施工后续专业分包工程合同》。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1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以6票同意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在荷兰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于近期在荷兰出资10万欧元,设立全资子公司(暂定名为Tunghsu Optoelectronic EU B.V.,最终名称以在荷兰实际核准注册名称为准),用于拓展公司海外业务,优化公司战略布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及投资协议的基本情况

新设公司名称:Tunghsu Optoelectronic EU B.V.(暂定名)

新设公司住所:Rustenburgpark 1, 2135GT Hoofddorp, the Netherlands

新设公司注册资本:100,000欧元。

新设公司经营范围:控股投资及任何荷兰法律允许的经营业务

出资方式: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

资金来源:公司自筹

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无需签署投资协议。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在荷兰设立Tunghsu Optoelectronic EU B.V.全资子公司,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荷兰广泛而优惠的双边税收协定,通过架构重组优化公司海外投资。同时,公司将积极拓展海外业务,进行海外战略布局,有意将Tunghsu Optoelectronic EU B.V.打造成为公司海外业务的投资平台,以利于公司未来的产业发展。

四、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根据上述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1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41号文《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7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0,110.16万元。

2017年12月7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7)第1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在已有募集资金专户的基础上,与控股子公司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虹光电”)、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分别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同时公司与控股子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源正”)、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宁分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路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淮河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园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南宁桃源支行”)分别开立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新增开立专项存储账户如下:

近日,公司、旭虹光电、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分别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广西源正、民生银行南宁分行、郑州银行淮河路支行、建设银行南宁桃源支行分别与中天国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公司、旭虹光电、渤海银行天津分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子公司,为其“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实施主体。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1672350000156,截止2018年1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曲面显示用盖板玻璃生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四、公司、广西源正、民生银行南宁分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子公司,为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实施主体。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8691205 ,截止2018年1月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五、公司、广西源正、郑州银行淮河路支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河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子公司,为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实施主体。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0501880130448107,截止2017年12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六、公司、广西源正、建设银行南宁桃源支行和中天国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广西源正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并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是甲方1的子公司,为其“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实施主体。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5050160455600000128,截止2018年 1月9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客车及物流车生产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东阳、张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