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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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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有王佳才、刘胜安、张海波、段浩然、朱家骅、胡北忠、佘雨航,合计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海斌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48.70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135名调整为128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56.00万股调整为707.3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拟授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和权益数量相符。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5票。

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吴海斌、李子军、张海波、王佳才、刘胜安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同意以2018年1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授予707.3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5票。

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吴海斌、李子军、张海波、王佳才、刘胜安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核实意见。

《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谭美霞女士为公司审计部经理的议案》

因马飚先生辞去公司审计部经理职务,经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谭美霞女士为公司审计部经理,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谭美霞,女,1989年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2012年7月至2015年8月在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员,2015年8月至今在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担任审计员,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三位监事马飚、杜红果、梁迅通均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飚先生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48.70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135名调整为128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56.00万股调整为707.3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拟授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和权益数量相符。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实意见》、《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经核查,与会监事认为:

1、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18年1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授予707.3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95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18-01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于2018年1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实意见。

2、2017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22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月9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48.70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5名调整为128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56.00万股调整为707.3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拟授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相符。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名单进行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48.70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5名调整为128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56.00万股调整为707.3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拟授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授予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95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18-012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1月26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07.3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43元/股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授予707.3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内容相符,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18年1月26日

2、授予数量:707.30万股

自《激励计划》公告至本次授予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相关参数无需调整。由于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56.00万股调整为707.30万股。

3、授予人数:128人

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符。由于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35名调整为128名。

4、授予价格:13.43元/股

自《激励计划》公告至本次授予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相关参数无需调整。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发布了《关于高管辞职的公告》,王佳才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夏之秋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辞职后仍在公司任职。详情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7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22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月9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48.70万股。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5名调整为128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56.00万股调整为707.3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拟授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相符。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1月26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股权分布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18年1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授予707.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2018年1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授予707.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符合《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川恒股份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实意见》;

5、《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9日

公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8年1月

一、释义

1、 川恒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激励计划》: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0、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 《公司章程》: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川恒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川恒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川恒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17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实意见。

2、2017年12月13日至2017年12月22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月9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川恒股份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川恒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川恒股份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内容相符,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18年1月26日

2、授予数量:707.30万股

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至本次授予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相关参数无需调整。由于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56.00万股调整为707.30万股。

3、授予人数:128人

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符。由于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856.00万股调整为707.30万股。

4、授予价格:13.43元/股

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至本次授予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相关参数无需调整。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发布了《关于高管辞职的公告》,王佳才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夏之秋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辞职后仍在公司任职。详情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8、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川恒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川恒股份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川恒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川恒股份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实意见》;

5、《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6、《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B座8楼 邮编:300051

电话:022-8558 6588 传真:022-8558 6677

网址:http://grandall.com.cn

2018年1月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致: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此外,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查阅,并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在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7年12月6日,川恒股份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7年12月12日,川恒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以下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吴海斌、李子军、刘胜安、王佳才、张海波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3、2017年12月12日,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4、2017年12月12日,川恒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以下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2017年12月12日,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2017年12月12日,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激励计划出具《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7、2017年12月13日,公司公布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公示名单》,该公示名单包含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8、2017年12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胡北忠先生,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8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9、2017年12月26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时间: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22日,公示方式:巨潮资讯网站、公司网站进行公示,截至2017年12月22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意见。

(下转6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