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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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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8-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特别说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议案》;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本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63,999.9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本次发行中本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乘以发行股数确定。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使用募集资金391,798.3925万元用于补充资本金。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及其控制下的扬子大桥、广靖锡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南京银行、国际金融公司、青岛融诚(现更名为堆龙荣诚)、法巴租赁及苏州物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滚存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四、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应当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及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5)公司不存在不符合资本监管要求的情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方式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的要求

(1)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等状况,在确保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发表审核意见。

(五)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五、关于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本公司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该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股价下跌外,若出现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若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股票收盘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并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表决中给予配合。

(3)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0%,公司单次回购拟使用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回购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期间,如遇除权除息,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回购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公司承诺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监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增持

江苏交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扬子大桥和广靖锡澄承诺:

(1)如果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上述公司应在该情形出现后向公司送达增持股票的书面通知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该通知中应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和完成时间等信息。

(2)增持行为应于公司公告次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完毕,且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30%。上述公司单次增持拟使用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如上述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上述公司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完毕上述增持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如果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于该情形出现20个交易日内,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拟定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并进行公告,具体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和完成时间等信息。

(2)增持行为应于公司公告次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完毕,且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

(3)如上述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则归属于上述人员的当年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及薪酬(以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30%为限)归公司所有。

(三)承诺履行期限

本承诺函于上市后三年内有效,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或之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六、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及其控制下的扬子大桥、广靖锡澄承诺

1、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市场情况等因素可能减持部分发行人股份,但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数量总额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2、所持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持股5%以上(含5%)期间,如进行减持,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前3个交易日书面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书面通知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及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二)公司股东南京银行、青岛融诚(现更名为堆龙荣诚)及法巴租赁承诺

1、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2、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不超过届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3、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4、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公司股东国际金融公司承诺

国际金融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持股或减持计划,将基于多种因素作出,包括当时的市场情况、投资前景以及国际金融公司是否已完成在发行人中应发挥的作用等。如确需进行减持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知发行人予以公告。

七、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的30天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的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及其控制下的扬子大桥和广靖锡澄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直至投资者的损失基本得到补偿之日(以实际得到补偿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占提出了补偿主张且主体适格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90%为准),上述股东均放弃发行人在上述期间内发放的现金分红。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关于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本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及其控制下的扬子大桥和广靖锡澄承诺:如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如违反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有权将与履行回购义务所需款项等额的应付现金股利予以截留,直至履行回购义务。如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如违反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如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发行人有权从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九、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意向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承诺:普华永道中天对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7年11月8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7)第11074号审计报告;审核了发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17年11月8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2409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对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7年11月8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2398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确认,对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顾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的合理预测,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受股本摊薄的影响,本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呈下降趋势,可能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为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制订了多项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具体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摊薄即期回报分析”中的相关内容。

前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公司提示投资者:由于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为保障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本公司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及其他相关章节,并特别关注对下述风险的描述:

(一)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比率上升的风险

截至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9月末,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的不良部分金额分别为16,140.87万元、27,458.27万元、39,670.74万元和42,977.71万元,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分别为0.62%、0.86%、0.96%和0.92%,公司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符合监管要求。如果未来出现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等导致承租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情形,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组合的质量可能出现下降,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会上升,会要求公司提取更多的减值准备,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利率波动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的风险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为租赁业务产生的租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公司盈利能力主要受租赁业务收益率以及融资利率影响。随着人民银行不断放松利率管制,利率的波动幅度可能加大。如果利率水平发生波动,租赁业务收益率以及融资利率也会随之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当基准利率下降时,若租赁业务收益率下降幅度大于融资利率下降幅度,或者当基准利率上升时,若租赁业务收益率上升幅度小于融资利率上升幅度,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期限错配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截至2017年9月末,根据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合同约定的未折现现金流计算,本公司即期、1个月以内、1-3个月到期、3个月至1年到期、1年至5年到期和5年以上的金融资产负债净头寸分别为-2,552.65万元、-194,980.03万元、-217,306.16万元、-1,015,315.69万元、2,455,669.76万元和42,063.56万元,本公司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期限并不完全匹配。

公司有息债务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而公司融资租赁的收款期限一般在三年以上。公司会通过监管未来现金流来实现日常资金管理,满足公司业务正常运转的流动性需求。但公司资金来源可能会受到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的不利影响,例如承租人延期偿还贷款、同业拆借市场流动性紧张等,加大公司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期限不匹配的程度,将会导致本公司的流动性、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下转3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