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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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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4版)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况以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兼职情况。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苏交通控股,其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国资委。江苏交通控股直接及间接持有扬子大桥合计74.44%的股权,江苏交通控股间接持有广靖锡澄85%的股权。因而,江苏交通控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49.69%的股权。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投资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和投资主体。江苏交通控股成立于1993年3月5日,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68亿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法定代表人为蔡任杰,经营范围为: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在省政府授权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及相关产业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高速公路收费,实业投资,国内贸易。

江苏交通控股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6年12月31日,江苏交通控股总资产为2,626.33亿元,净资产为918.49亿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81.30亿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7年9月30日,江苏交通控股总资产为2,871.28亿元,净资产为1,038.15亿元,2017年1-9月净利润为78.02亿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会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

单位:万元

(三)主要财务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1、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财务指标除特别注明外,为合并报表口径。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3、主要监管指标

注1:根据《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末,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9%、9.3%、9.7%和10.1%,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9%、7.3%、7.7%和8.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9%、6.3%、6.7%和7.1%。

注2:根据《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拨备率不低于2.5%。

(四)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财务分析的意见

1、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较2014年增加26,877.34万元,增幅25.46%,2016年营业收入较2015年增加48,103.80万元,增幅36.32%,2014年—2016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0.77%。营业收入的增长主要是由利息收入以及手续费收入等所构成的租赁业务收入的增长所推动的。

利息收入主要包括租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等,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主要包括租赁手续费收入等。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构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类别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租息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等构成公司的租赁业务收入,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1)租赁业务收入按行业分类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判,公司租赁业务收入主要集中在卫生、水利等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小的行业,制造业对公司的收入贡献显著降低,与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行业分布变动情况基本一致。

(2)租赁业务收入按地区分类

报告期内,公司立足江苏省,并积极向省外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拓展。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公司在江苏省租赁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35.70%、28.00%、22.13%和16.57%,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而在湖南省、河南省等中西部地区的租赁业务收入占比逐年上升,因此公司不存在因业务集中在某一区域而产生区域依赖风险。

(3)租赁业务收入按客户类型分类

公司客户以中小型客户为主。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公司对中小型客户租赁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85.79%、86.75%、88.37%和87.42%。

(4)租赁业务收入按业务模式分类

注:其他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公司业务以回租业务为主。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公司租赁业务收入中回租业务占比分别为93.17%、96.84%、97.87%和96.61%。

报告期内,公司租赁业务收益率、融资成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税后租赁业务收益率=(租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应收融资租赁款日均余额

与2014年度相比,2015年度公司租赁收益率、融资利率等逐步下降,租赁业务利差水平也有所下降。受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以及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调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租赁收益率有所降低。而公司的融资合同主要为固定利率合同,虽然随着基准利率的下调也逐步下降,但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受此影响,公司2015年度租赁业务利差有所下降。

与2015年度相比,2016年度公司租赁业务利差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主要系如下两个原因所致:第一、回租业务适用增值税率下降的影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2012年10月启动“营改增”试点至2016年5月前,公司回租业务适用税率为17%,2016年5月1日起,公司回租业务适用税率为6%。合同初始签订时,公司根据与承租人协商确定的本金、合同期数、合同利率等,确定租金收取的计划安排,每期租金总额由本金、不含税租息及增值税三部分构成。合同执行期内,税收政策的变动对每期租金总额不构成影响。回租合同适用税率下降后,租金总额和本金均不变,增值税下降,不含税租息增加,从而推动税后租赁收益率上升;第二、2016年度,由于货币市场流动性较为充足,公司融资利率下降幅度较大。

与2016年度相比,2017年1-9月公司租赁业务利差有所下降,主要系如下两个原因所致:第一、受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租赁收益率有所降低;第二、2017年1-9月,受人民银行政策调控影响货币市场流动性逐步收紧,资金利率不断上升,导致公司2017年1-9月融资利率较2016年度有所上升。

2、资产负债结构

(1)资产构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2014年至2017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增长77.80%。在发行人资产构成中,以应收融资租赁款为主,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9月末,应收融资租赁款净额占资产合计比例分别为95.47%、95.55%、96.19%和95.31%。

(2)负债构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主要由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构成,合计占负债总额比例分别为95.70%、96.66%、96.46%和96.07%。

3、现金流量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39,248.64万元、63,303.67万元、-137,996.70万元和101,527.5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现金流量大幅波动,这主要与公司现金流量的核算方式有关。公司现金流量核算中借款、同业拆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股东增资和发行金融债等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2014年、2016年公司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下降,主要系公司当年度通过吸收股东投资或发行债券所获取的支持业务发展的资金金额大幅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751.51万元、-673.98万元、-6,717.84万元和-6,552.52万元,2014年至2017年1-9月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8,751.51万元、-674.16万元、-3,694.37万元和-8,665.21万元,主要系公司为在建工程支付的相关款项。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公司筹资活动支付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0,968.47万元、-44,429.95万元、132,611.32万元和-60,273.76万元。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178,218.47万元、91,382.80万元、199,400.00万元和315,186.80万元,其中,2014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系收到法巴租赁投资款28,218.47万元和发行金融债券收取的款项150,000万元,2015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系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取的款项91,382.80万元,2016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系发行金融债收取的款项199,400.00万元,2017年1-9月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系发行债券收取的款项315,186.80万元。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17,250.00万元、-135,812.75万元、-66,788.68万元和-375,460.57万元,系分配股利向股东支付的现金,以及偿还债券本息所支付的现金。

(五)股利分配情况

1、公司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此外,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2年3月30日颁布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设立一般风险准备用以弥补尚未识别的与风险资产相关的潜在可能损失。一般风险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一般风险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本公司一般准备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提取,在一般准备金余额没有达到财政部的要求下,不能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也不能进行股利分配。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2、最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情况

2014年3月,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度股东分红的议案》,合计分红15,000万元。

2014年8月,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合计分红21,699.52万元。

2015年5月,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分红的议案》,合计分红10,000万元。

2016年4月,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合计分红10,000万元。

2017年4月,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合计分红18,773.20万元。

3、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2016年4月,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议案》。2017年4月,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如最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48,105.30万元。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指定及执行情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议案》;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本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63,999.9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本次发行中本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乘以发行股数确定。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使用募集资金391,798.3925万元用于补充资本金。

根据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可行性的议案》,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充实本公司资本金。

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净资产将增加。同时,本次发行价格预计将高于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将有所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扩展融资租赁相关业务,但从本次发行完成到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还需要一个过程,短期内直接效益可能无法明显体现,因此,将在一定程度上相应影响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但长期来看,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改善盈利结构,从而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

2、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将得以提高。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风险

(一)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比率上升的风险

截至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9月末,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的不良部分金额分别为16,140.87万元、27,458.27万元、39,670.74万元和42,977.71万元,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分别为0.62%、0.86%、0.96%和0.92%,公司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符合监管要求。如果未来出现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等导致承租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情形,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组合的质量可能出现下降,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会上升,会要求公司提取更多的减值准备,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9月末,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占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80%、2.29%、2.91%和3.02%。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的计算受承租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向、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承租人所属的行业以及宏观经济等多项因素的影响。此外,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用以确定准备水平的模型是否可靠。模型的局限性等因素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准确或充足地提取减值准备。如果减值准备最终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公司可能需要提取额外准备,可能导致利润下降,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利率波动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的风险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为租赁业务产生的租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公司盈利能力主要受租赁业务收益率以及融资利率影响。随着人民银行不断放松利率管制,利率的波动幅度可能加大。如果利率水平发生波动,租赁业务收益率以及融资利率也会随之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当基准利率下降时,若租赁业务收益率下降幅度大于融资利率下降幅度,或者当基准利率上升时,若租赁业务收益率上升幅度小于融资利率上升幅度,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业务集中于部分行业的风险

截至2017年9月末,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在水利环境设施领域的比例为41.97%,在医疗领域比例为36.32%,行业集中度较高。如果上述行业的融资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无法将业务领域拓展到其他行业,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四)业务集中于中小型客户的风险

截至2017年9月末,公司向中小型客户发放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占比为85.81%。相对于大型客户而言,中小型客户的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低,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市场因素等原因,导致中小型客户的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可能会导致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不良率增加、减值准备不足,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期限错配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截至2017年9月末,根据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合同约定的未折现现金流计算,本公司即期、1个月以内、1-3个月到期、3个月至1年到期、1年至5年到期和5年以上的金融资产负债净头寸分别为-2,552.65万元、-194,980.03万元、-217,306.16万元、-1,015,315.69万元、2,455,669.76万元和42,063.56万元,本公司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期限并不完全匹配。

公司有息债务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而公司融资租赁的收款期限一般在三年以上。公司会通过监管未来现金流来实现日常资金管理,满足公司业务正常运转的流动性需求。但公司资金来源可能会受到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的不利影响,例如承租人延期偿还贷款、同业拆借市场流动性紧张等,加大公司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期限不匹配的程度,将会导致本公司的流动性、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六)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实施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出了改进,以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但是内部控制可能存在未得到全面、有效执行的情况,并可能由此对本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张,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都有较快的增长,尤其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公司的资产规模等将会有更大的增长,这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可使用的资源或工具有限,如果本公司不能有效地实施、持续遵循或继续优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将导致公司内控体系不能有效地应对公司所面对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不能适应公司未来业务规模的增长、经营地域与行业范围的扩大,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并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

(七)融资渠道对关联方依赖的风险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公司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税前)占同期税前利息支出总金额的比重分别为21.41%、11.08%、11.80%和13.61%,同时,江苏交通控股为公司的部分融资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括2010年金融债券、2014年第一期金融债券、2014年第二期金融债券以及2015年与平安资产管理合作开展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计划。虽然公司近年来致力于拓宽融资渠道,减少对关联方的依赖,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公司在融资渠道上存在对关联方依赖的风险。

(八)业务区域集中度风险

虽然近年来随着业务拓展深入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业务区域集中度逐步下降,但是在江苏地区仍然保持一定的区域集中度。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总额在江苏地区的比例为13.82%。如果上述区域出现重大的经济环境或政策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九)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使用的预期效益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货币政策变化、行业竞争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若短期内募集资金未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经营业绩也未能相应提高,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短期内可能出现下降,公司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十)无法获取充足合格员工的风险

公司业务的持续、快速增长对公司人力资源的要求大幅提高,公司各项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等都需要具有经验的高素质人才来完成,公司需要招聘、培训和挽留合格人才以管理新增和现有的业务活动,并为员工提供富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和全面的福利保障体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提升,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对人员的需求以及支付给员工的薪酬水平都会增加,公司可能会面临短期内无法选聘到合格员工的情况,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有关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

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可能导致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加,资产不良率提升,进而对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针对整个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调控措施也可能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带来重大影响。例如,政府对特定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拓展产生限制,进而对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在银监会、商务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蓬勃发展,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从2007年的93家,增加到2016年底的7,120家(金融租赁公司59家,内资租赁公司204家,外资租赁公司6,857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同时,融资租赁行业还面临着银行、信托、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如果公司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的变化,市场竞争力可能会下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税收政策风险

我国对于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近年来进行了多次调整。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即征即退政策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根据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本公司提供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其他租赁业务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同时,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与原有政策相比,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变化对本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如果未来我国对于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如停止执行即征即退政策等,会对行业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监管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受到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严格监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除需遵守《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外,还需面对监管部门颁布的诸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公司若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能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深入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仍在不断地变化过程中,同时除银行业的行业监管以外,公司还面临其他政府机构的日常监管。如若公司因不符合有关监管要求而遭受处罚,公司的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以政府平台业务为例,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9月末,发行人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所涉及的客户数量分别为22家、24家、37家和43家,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分别为75,319.38万元、65,701.88万元、304,923.19万元和348,277.67万元,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占比分别为2.91%、2.05%、7.37%和7.48%。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融资平台业务整体占比较低,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产生过不良资产,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此类业务情况。但是如若相关监管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发行人此类业务所涉及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现债务危机等情形,有可能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租赁物所有权难以行使的风险

目前我国法律对融资租赁资产的物权保护制度还不完善,除飞机、船舶和机动车辆外,我国尚未设立普通动产所有权登记制度,对于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占有即推定为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承租人恶意将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资产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给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善意第三人,对于承租人交付的动产享有所有权,出租人只能向无处分权的承租人请求赔偿,不能向善意第三人主张对租赁资产的权利。虽然政府、行业协会等已通过各种方式来保护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动产所有权登记制度的缺失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仍将面临租赁物所有权难以行使的风险。

(六)股息支付受到法规限制的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只能以可供分配利润支付股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公司净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并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一般准备和任意盈余公积后的余额。某年度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将被保留,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如本公司于某年度没有净利润,或净利润未能符合财政部关于提取一般准备的规定,则可能不会分配股利。另外,如果本公司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我国监管标准或违反其他法规,将被银监会禁止支付股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配。

三、重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10,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合同如下:

(二)银行借款合同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的银行借款金额50,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三)其他重要合同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其他重要合同如下:

1、金融债

2014年第二期金融债券系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3)320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市场许准予字(2014)第231号批准,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发行的2014年第二期金融债券,面值为140,000.00万元。该债券为票面利率为5.75%的附息固定利率金融债券,起息日为2014年10月8日,到期兑付日为2017年10月8日,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2016年金融债券系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6)86号文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6第108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发行附息固定利率金融债券,面值为200,000.00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8月25日,票面利率为3.25%,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2、资产支持证券

2015年资产支持证券系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4)第82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银市场许准予字(2015)第19号批准,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与受托人苏州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结构化主体,由其发行相关资产支持证券。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为人民币918,000,000元,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为人民币123,459,996元,本公司持有全部次级档证券。

2017年资产支持证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市场许准予字(2016)第211号批准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备案,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与受托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结构化主体,由其发行相关资产支持证券。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合计人民币1,873,439,118元,其中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为人民币1,655,000,000元,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为人民币218,439,118元,本公司持有全部次级档证券。

2017年4月14日,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与受托人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结构化主体,由其发行相关资产支持证券。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合计人民币1,819,590,016元,其中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为人民币1,634,000,000元,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值为人民币185,590,016元,本公司持有部分优先档证券(1.32亿元)及全部次级档证券。

四、诉讼或仲裁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尚未审理完毕的诉讼案件中,发行人作为原告的案件共计21笔,涉及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共计2,690.7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448.48万元;发行人未决诉讼相关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占2017年9月末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比重较低,且已经计提了较为充分的减值准备。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作为被告且尚未审理完毕的诉讼案件共4笔,涉诉直接金额为206.30万元(未考虑根据时间计提的相关违约金、诉讼相关费用等),诉讼涉及金额占发行人利润比重较小。公司对于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业务开展时即根据合同约定确认为应付账款,之后因未收到承租人的付款通知书而未予以支付,因此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诉讼事项无需确认预计负债。除此事项外,上述其他案件败诉的可能性较低,在资产负债表日现时义务很可能不存在,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公司的可能性较低,所以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

综上,未决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查阅时间

本公司招股期间,投资者可在公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查阅招股意向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件,查阅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

二、备查文件查阅地点、电话、联系人

(一)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

联系电话:025-86816906

传 真:025-86816907

联 系 人:周柏青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4层

电 话:025-83387763

传 真:025-83387711

联 系 人:石丽、王天红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