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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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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8-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7版)

7、报告期内发行人订单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订单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台/套

注:产品验收合格进入产成品库视为订单完成

(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情况

1、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

本公司按照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采取定期检查、经常性检查等多种形式检查生产安全,并按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保荐机构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自2014年1月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遵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公司重视安全生产,持续完善安全设施、更新生产设备,夯实安全基础,不断提高公司安全水平。报告期内,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如下:

单位:万元

2、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1)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本公司仅产生少量焊接烟气和废水,并已通过安装铅烟净化器和过滤装置等措施进行有效过滤,不存在重污染情况。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按照GB/T24001-2004/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体系。

1)主要污染物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主要污染物如下:

①废气

公司营运过程中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

②废水

项目废水量较小,废水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经项目区污水管网排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③噪声

为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本项目主要从选择低噪声设备,设独立基础,减振处理、采用软连接、安装消声器,对高噪声设备设置独立的隔声罩、厂房封闭等措施进行噪声防治。

④固体废物

现有项目营运过程中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办公用纸、小块碎棉、废灭火器罐、废电子元件等。废电子元件经收集后由元器件供应厂家回收综合利用;边角料及废包装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2)有关污染处理设施实际运行运转情况

本公司仅产生少量焊接烟气和废水,并已通过安装铅烟净化器和过滤装置等措施进行有效过滤,不存在重污染情况。相关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环境保护投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3)关于发行人排污许可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的《天津市排污(水)许可证》(证书编号:120116020329)已过有效期。在前述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发行人已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续期,但因国家及天津市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方案未正式出台,当地环保局暂停办理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行人排污许可证尚未核发。

①发行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排污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根据2016年12月2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于2014年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根据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对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发行人所处行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持证排污时限为2019年,其他地区为2020年。

根据2017年4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我市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涉及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根据上述法规、规章,国家及地方目前已制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的相关制度,按行业分布推进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发行人目前虽存在排污行为,但其所处的行业按照上述核发安排,尚未启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发行人存在排污情形但未取得换发或续期的排污许可证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②发行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排污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0月18日出具《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的复函》确认:

“七一二为我局辖区企业,其环保及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相关事宜由我局管辖。七一二已于2013年7月17日取得我局核发的《天津市排污(水)许可证》(证书编号:120116020329),有效期至2015年7月。该排污许可证到期前,七一二已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续期,但因国家及天津市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方案未正式出台,我局暂停办理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进行了通告。

2017年7月1日开始,依据《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天津市排污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1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7]75号)等文件,我局启动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同时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按照分类管理、有序发放的原则,七一二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间为2019年。”

综上所述,发行人排污许可证未完成续期主要系因原排污许可证具体实施细则均为各地按照地方标准具体颁布执行,为实施固定污染源全覆盖,国家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全国统一标准,过渡期内分批分步骤核发排污许可证,发行人所在行业尚未启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所致。发行人虽未取得换发或续期的排污许可证,根据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辖区环保主管部门的证明、复函确认,发行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排污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2)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环保合规情况

2008年9月25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有限公司新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津开环验【2008】034号),通过竣工环保验收。2013年6月3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有限公司新区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津开环验【2013】28号),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自2014年1月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公司募投项目均已取得环保部门相关批复,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3)报告期内重大环保事故

自2014年1月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4)环境保护相关支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环境保护相关投入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主要生产场所对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在内的环境保护投资合计100.63万元。2014年度公司环保投入较高系环保相关设备维护更新所致。公司环境保护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五、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

(一)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整体情况

1、固定资产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无形资产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无形资产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二)固定资产具体情况

1、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机器设备原值总计17,820.35万元,账面价值为9,618.53万元,账面原值在15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情况主要如下:

2、房屋建筑物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列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2015年5月,七一二有限与杨丽芳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杨丽芳将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国际E城C11-D、面积为289.19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发行人,租赁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出租人已办理该房产的租赁备案手续。七一二有限更名为七一二后,2016年12月15日,七一二与杨丽芳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核心条款保持不变。

首先,本租赁房产规划用途与发行人实际用途相符。上述租赁房产所在的TCL高科技工业园现已取得深圳市规划局直属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建许字ZS-2008-0140号),TCL科学园区国际E城C11的建筑性质和建筑功能均为工业研发,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用途为研发演示,与该处房产的规划用途相符,发行人不存在未按照法定用途使用上述租赁房产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其次,本租赁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TCL高科技工业园目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建许字ZS-2008-0140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30520080067009),但因园区为分期开发,尚未全部完工,因此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该租赁房产仅用于深圳地区的工业研发演示,非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用房,该租赁房产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最后,出租方杨丽芳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本房屋租赁不属于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与杨丽芳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该处租赁房屋面积为289.19平方米,月租金为29,000元,平均每平方米的月租金为100.28元,该处房屋的月租金与市场价基本一致,该租赁价格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该处房产所在的TCL高科技工业园已合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独立性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②2014年5月14日,通广龙电子与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签订《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科园发[2010]50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企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园发[2011]3号)等文件,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同泽园东里和同泽园西里的18套、面积共计1,118.21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通广龙电子,用于安排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人员实际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

(三)无形资产具体情况

1、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附件二: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清单”之“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列表”。

2、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持有的已经申请注册的境内商标共11项,具体情况如下:

3、专利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61项发明专利,134项实用新型专利,100项外观设计专利,除专利号为“ZL200910068953.0”的专利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外,其余均通过原始取得方式取得,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附件二: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清单”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

4、软件著作权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28项软件著作权,除谷津科技的一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受让取得外,其他均通过原始取得方式取得,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附件二: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清单”之“软件著作权”。

六、发行人特许经营权情况

公司无特许经营权。

七、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1)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公司主营业务为应用于军民领域的专网无线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中环集团,经营范围为: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经营管理除外);电子信息及仪表产品的研发、生产、制造、加工、销售、维修等;系统工程服务;对电子信息及相关产业投资;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及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等(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环集团为国有持股管理平台,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环集团是天津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前身为天津市电子仪表局,经过多年发展其下属公司已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与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及服务、核心基础电子部件配套四大产业板块。中环集团对其所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均有明确的划分,未来产业发展均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及市场定位。

截至2017年6月30日,除发行人外,中环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的企业共154家(其中直接持股企业共37家),均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前述企业营业范围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下:

中环集团下属部分公司存在涉军业务,其中光电通信和七六四相应产品的产品用途、技术通用性等方面与发行人存在明确区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武器科研生产许可范围方面与发行人存在明确界限;未来拓展的业务范围与发行人存在明确划分,从而中环集团控制的企业均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具体分析如下:

(1)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业务定位方面:光电通信为中环集团全资子公司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光电设备生产和电子制造服务,其中光电设备产品应用于军民领域,主要为传真机、光纤网络设备、应用于军民领域的信息安全系列产品(其中民用主要为安防摄像设备、指纹识别设备等);电子制造服务主要为电子元器件的贴片、组装及测试代加工服务。发行人均不涉及前述业务。

技术通用性方面:光电通信所生产的传真机、光纤网络设备应用有线传输技术,与发行人产品应用无线通信技术有明显区别;光电通信的军用信息安全系列产品主要用于信号探测领域,与发行人实现信息传输的无线通信产品在技术上有本质区别,且光电通信主要为代工生产,不存在技术重叠。

为进一步避免未来潜在同业竞争,光电通信与发行人已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即协议签署日)起光电通信不会以任何方式涉及发行人所从事的军用无线通信设备业务。

(2)天津七六四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

七六四为中环集团全资子公司天津广播器材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主营产品为航空陆基导航设备、北斗卫星设备的生产和军工外协业务(向军方客户提供生产流程的外包服务)。

首先,七六四的航空陆基导航设备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七六四核心的航空陆基导航设备主要为利用机载设备接收地面导航台信号,实现飞机精准着陆,相应产品主要应用于军民领域飞机自动着陆场景,与发行人无线通信产品存在本质区别,不存在功能的替代性,产品技术不存在重叠,发行人亦不涉及此类业务。

其次,七六四的北斗卫星设备业务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七六四的北斗卫星设备应用于军用领域,2016年收入占比不足3%,主要为北斗卫星授时设备(利用北斗卫星进行时间校准和同步),发行人不涉及该领域业务。

此外,发行人产品中包含少量应用于军机定位的机载导航设备,相应收入占发行人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比例约1%。七六四承接了少量用于弹载导航设备和机载导航设备的军方预研合同,目前尚处于研发阶段,未产生销售收入,但军方已对前述七六四的预研合同形成指定军机机型的配套关系,七六四配套军机机型与由军方认定的发行人机载导航设备配套军机机型存在明确区别。鉴于七六四的机载导航设备预研合同已形成军方指定关系,且预研合同无法转让,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七六四与发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协议约定: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即协议签署日)起,乙方(即七六四)同意①仅面向截止本协议生效日起在执行合同范围内针对特定军方客户及特定军用整机型号,维持用于军机定位的机载导航相关产品的保障及维护任务。在此范围以外,乙方不再进行用于军机定位的机载导航设备和民用导航相关产品业务的拓展;②除①所述外,不再通过单独或联合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直接持有或通过他人代持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为他人经营任何企业或者通过协议以及其他安排等)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用于军机定位的机载导航设备和民用导航相关产品业务。”

(3)天津七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

七星北斗为中环集团全资子公司天津广播器材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民用北斗导航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自2013年七星北斗设立以来,始终处于研发阶段,并未形成成熟产品。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七星北斗经审计总资产为78.67万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2.6万元,实现净利润-27.10万元。

发行人产品中涵盖少量民用北斗导航产品,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相应产品平均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5.07%,平均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比为0.69%,主要为民用北斗车载导航终端。

鉴于七星北斗未实现预期的经营成果,同时为避免与发行人未来潜在同业竞争,2016年11月2日,七星北斗控股股东天津广播器材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将其持有的七星北斗51%股权在天津产权交易所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挂牌价格不低于对应的资产评估价值。

2017年3月10日,根据天津中大信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广播器材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的天津七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中大信诚评字(2017)第005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11月30日,七星北斗净资产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值为99.95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由中环集团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天津中环20170010)进行评估备案。

2017年5月22日,中环集团出具《中环电子集团关于同意天津广播器材有限公司转让所持天津七星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批复》(津中电资[2017]222号),同意天津广播器材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七星北斗51.00%股权在以评估值为依据公开挂牌转让。

2017年12月5日,七星北斗51.00%股权转让已产生意向受让方,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已完成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预计2017年12月完成转让。

2、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中环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公司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已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情况。本公司作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持股管理平台,对本公司所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均有明确的划分,未来产业发展均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及市场定位。根据各家组建时及后续业务发展过程中国家及军方的统一部署安排,中环集团下属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通信”)、天津七六四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六四”)的部分军品业务与七一二主营业务在相应产品的产品用途、军品整机配套型号、技术参数等方面与七一二存在明确区别;在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武器科研生产许可范围方面与七一二存在明确界限;在未来拓展的业务范围与七一二存在明确划分。同时,军方客户对特定产品的采购将根据主管部门认定的配套关系及承制商的生产能力,实施指定生产并定点采购政策。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七一二不存在产品用途重叠、可替代的情况,不存在产品下游客户竞争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为进一步有效避免侵占七一二的商业机会及未来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光电通信、七六四与七一二已经分别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本公司承诺对前述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光电通信、七六四因违反前述协议而应对七一二承担的违约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光电通信、七六四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进行或拓展与七一二相竞争业务的议案,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委派的董事或本公司在审议前述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下转3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