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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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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华福-北京西国贸汽配基地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2018-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8年1月31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华福-北京西国贸汽配基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西国贸CMBS”)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西国贸CMBS”的转让业务。

二、 “西国贸CMBS”设立日期为2017年12月7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西国贸A”,证券代码为“116771”,到期日为2029年12月7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每半年还本付息。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西国贸B”,证券代码为“116772”,到期日为2029年12月7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每半年付息到期还本。

三、 “西国贸A”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西国贸B”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 对首次参加“西国贸CMBS”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 “西国贸CMBS”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月25日

关于为“华西证券-川投PPP项目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8年1月31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华西证券-川投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川投PPP2017-12”)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川投PPP2017-12”的转让业务。

二、 “川投PPP2017-12”设立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17川投A1”,证券代码为“116803”,到期日为2020年2月21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年付息,按年本金过手摊还。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17川投A2”,证券代码为“116804”,到期日为2029年2月21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年付息,从第三年开始按年本金过手摊还。

三、 “17川投A1”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17川投A2”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 对首次参加“川投PPP2017-12”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 “川投PPP2017-12”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月29日

关于2017年记账式贴现(三十九期)国债等

两只债券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7年记账式贴现(三十九期)国债、2017年记账式贴现(五十二期)国债将于2018年2月12日到期兑付。为做好上述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记账式贴现(三十九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8194”,证券简称为“贴债1739”,是2017年8月14日发行的182日期债券,以贴现形式发行,到期按面值兑付。本次到期兑付,每百元面值国债可获得的本息为100元。

二、2017年记账式贴现(五十二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8209”,证券简称为“贴债1752”,是2017年11月13日发行的91日期债券,以贴现形式发行,到期按面值兑付。本次到期兑付,每百元面值国债可获得的本息为100元。

三、本所从2018年2月2日起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四、上述债券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2月7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兑付款项的权利。2018年2月8日上述债券摘牌。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兑付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并由证券商将兑付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支付2008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等

十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08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国债、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2016年河北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2016年山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2016年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2017年云南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一期)、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三期)、2015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5年辽宁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将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813”,证券简称为“国债0813”,是2008年8月11日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4%,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47元。

二、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316”,证券简称为“国债1316”,是2013年8月12日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32%,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16元。

三、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417”,证券简称为“国债1417”,是2014年8月11日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6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315元。

四、2016年河北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证券代码为“107239”,证券简称为“河北1612”,是2016年8月1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7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38元。

五、2016年山西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证券代码为“107243”,证券简称为“山西1612”,是2016年8月12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74%,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37元。

六、2016年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7245”,证券简称为“山西16Z4”,是2016年8月12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75%,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375元。

七、2017年云南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一期)证券代码为“107878”,证券简称为“云南1717”,是2017年8月11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11%,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055元。

八、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141”,证券简称为“宁夏1403”,是2014年8月12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13元。

九、2015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386”,证券简称为“辽宁15Z2”,是2015年8月1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9%,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995元。

十、2015年辽宁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390”,证券简称为“辽宁1508”,是2015年8月1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35元。

十一、本所从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9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十二、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2月9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8年2月12日除息交易。

十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2018年记账式贴现(五期)

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8年记账式贴现(五期)国债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期债券于2018年1月31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91日期贴现式国债,证券编码“108222”,证券简称“贴债1805”,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18年4月30日到期按面值偿还。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弘高”)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弘高2016年度财务报告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上会在审计报告中表示,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原因是*ST弘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ST弘高2016年度原财务总监离职后,一直未任命新财务总监,同时财务部关键岗位人员出现离职和变动,导致在销售与收款环节、采购与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上出现了重大缺陷,财务核算出现了混乱,严重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公允性。由于*ST弘高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出现的重大缺陷,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ST弘高未能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导致上会无法执行必要审计程序,也无法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对*ST弘高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存货进一步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及附注已恰当列示和披露。

2017年9月30日,*ST弘高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已披露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涉及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16个资产负债表科目以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7个利润表科目,其中调减2016年度营业收入1.18亿元、调减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37万元。

二、*ST弘高2016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

2016年10月31日,*ST弘高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34,000万元至42,000万元。2017年2月28日,*ST弘高在2016年度业绩快报中披露2016年度净利润为41,520万元。2017年4月29日,*ST弘高披露2016年度报告,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3,976万元。2017年9月30日,*ST弘高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其中披露调减后的2016年度净利润为23,439万元。*ST弘高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年净利润预计数据、在2016年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ST弘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的规定。*ST弘高董事长何宁、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甄建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ST弘高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ST弘高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宁、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甄建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ST弘高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