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8—00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根据法院判决书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计提预计负债174.85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179万元。
2018年1月30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2017)鲁0686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金顶
被告: 李国燕
原告四川金顶与被告李国燕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栖霞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述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临2017-054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四川金顶主张的不得追加其为被告李国燕与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李国燕在(2008)栖执字第755号执行案件中应当以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的债务总额8,758,664.33元(截止到2009年3月30日)及案件受理费44,343元合计8,803,007.33元,按照原告四川金顶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对原告四川金顶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73,110.6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6,55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法院判决书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计提预计负债174.85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179万元。公司将根据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0日
报备文件: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