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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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2018-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8-004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仲裁裁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案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116,548,758元,利息14,480,000元,窝工损失9,346,691.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本次重大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4年4月,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福数码”或“被申请人”)就“浙福数码家电城基桩工程”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本公司在施工图范围内实施土建基桩工程总承包施工。2014年9月,本公司与浙福数码就“浙福数码家电城广场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进行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施工。相关协议及合同签署后本公司即进场施工。

2015年12月,本公司将与施工总承包及相关配套业务有关的资产、资质、人员等转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申请人”),遂就该项目与建工集团、浙福数码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建工集团受让本项目的权利义务。

现因浙福数码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有关本案件的事实、建工集团请求及其理由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6日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6-011)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温州仲裁委员会发出的(2016)温仲字第29号裁决书,对该案件做出了裁决。

二、案件仲裁裁决情况

根据温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本案件主要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浙福数码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款81,578,245.95元及利息(以80,690,109.8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2、浙福数码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建工集团支付窝工损失2,274,766元。

3、建工集团在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的81,578,245.95元范围内就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广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浙福数码未按本裁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温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