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业绩快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8-002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7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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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数据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482,817,110.23元,同比增长41.22%;营业利润90,074,303.07元,同比下降38.54%;利润总额86,634,917.52元,同比下降39.9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940,213.44元,同比下降32.88%。报告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08元,同比下降38.46%。
上述变动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公司的巴基斯坦EPC项目确认收入规模较大,同时管道天然气销售业务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这些因素导致2017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出现增长。
然而,由于报告期内公司计提了公司债券利息及其他银行贷款利息,以及汇率变动造成汇兑损失大幅增加,导致2017年度公司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了约1亿元;另外,2017年为应对行业可能出现的回暖,公司加大了海外营销体系和国际项目管理体系的建设,相关费用同比也增加了数千万元。上述主要原因导致2017年度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出现下滑。
2、公司报告期末总资产为4,752,444,848.78元,较期初增长3.84%;归属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209,176,189.70元,较期初增长2.65%;股本为1,070,810,000.00元,较期初下降0.0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2.06元,较期初增长2.49%。上述财务数据与期初未发生较大变化。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一)前次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30%-60%。
(二)本次业绩快报与前次业绩预计出现差异原因
本次业绩快报披露业绩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940,213.44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2.88%,与在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中的业绩预计存在差异,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哈萨克斯坦卡让萨天然气处理厂EP项目由于业主原因使公司未能及时发货,导致近2亿元收入在2017年12月31日未达到确认收入的条件;同时,2017年下半年签订的伊拉克马来西亚石油等项目已完成了部分工作量但尚未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这些收入将递延至2018年第一季度予以确认。
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业绩未达预期,与前次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业绩快报与前次业绩预告出现差异对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
公司董事会相信随着国际油价逐渐企稳回升、行业景气度大大提升以及2017年公司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公司将在2018年获得良好的市场机遇,确保公司业绩持续稳健发展。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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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8-003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20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8年1月3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12层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26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73.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另,鉴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1,070,8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根据《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同意将2015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42元/股。
董事郑玲女士、张中炜先生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2018年1月31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2票回避,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8-00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2018年第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20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8年1月3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采用现场会议方式进行。
3、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全先生主持,监事王毅刚先生、杨辉先生亲自出席了会议。
5、本次监事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8-005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
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根据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373.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共涉及股权激励对象268人,回购价格为2.42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5年11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5年12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2015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12月21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5.09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74名激励对象授予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5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5、2016年5月5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即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股利2.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已于2016年6月28日实施了该权益分派方案。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由2,000万股调整为4,000万股。
6、2016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孙平等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4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445元/股。
7、2016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82.4万股。
8、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确定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共268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82.4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月3日。
9、2017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2017年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递延解锁的议案》,因公司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从而未能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所涉及标的股票进行递延解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8年1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26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73.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2.4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2017年油气行业仍处于低谷,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快报的经营数据,公司预计无法实现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锁定期的业绩目标,原激励计划已很难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经审慎研究后公司决定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涉及268名激励对象,共计回购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73.6万股,占公司回购前股本总额的2.22%。回购价格为2.42元/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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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购价格调整
鉴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1,070,81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根据《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将2015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2.42元/股(回购价格=2.445元-0.025元=2.42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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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后,公司将通过完善内部激励体系等方式继续充分调动管理层和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并尽快研究出后续激励方案,公司管理团队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后,公司承诺自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18年1月31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决定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该等行为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根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445元/股调整为2.42元/股。公司本次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及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