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18-010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5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8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1,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1,484,40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9,715,6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12月28日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350ZA009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化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1月9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雷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雷霆信息”),同时公司将该募投项目专户资金人民币103,883,452.29元及利息收入借予深圳雷霆信息,由深圳雷霆信息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披露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5)、《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2018年1月30日,公司、深圳雷霆信息、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软件园支行及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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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不包含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400.00万元,以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9,190.00万元。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深圳雷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除特别说明外,“甲方1”、“甲方2”统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软件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32169010701,截止2018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13.2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运营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其他用途和方式使用。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4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7年5月10日,期限12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以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9,190.00万元,甲方承诺上述理财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根据募集资金安排购买理财产品,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燕华、梁立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四方监管协议》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四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
11、甲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2、在丙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13、《四方监管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4、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四方监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四方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四方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