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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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8-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8-006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3年1月9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诉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利)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公司与青岛三利之间的《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青岛三利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97.8367万元。

2016年12月1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2013)鲁民一初字第6号):(一)被告青岛三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37,171,708.11元;(二)被告青岛三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以37,171,708.11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青岛三利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支付公司的工程款37,171,708.11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2013年8月30日《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3)、2015年9月18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2016年5月20日《关于公司与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2016年10月26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8)、2016年12月7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66)、2016年12月28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70)以及公司定期报告)。

针对上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和青岛三利分别于2017年1月4日和5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29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已就该诉讼事项做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2年3月25日,公司与青岛三利签订《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承担青岛三利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青岛博利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的体育场工程(包含赛场、看台主体及地下室、看台膜结构、景观及配套项目)的土建、机电、精装修的整体全面设计及施工工作,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工程款按每月工程进度的80%给付。2012年8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工期等内容进行了补充约定。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积极组织施工,但青岛三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拖欠工程进度款,经公司发出律师函、解约通知函后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设计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76号),判决: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青岛三利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支付公司的工程款37,171,708.11元,鉴于公司对此项目前期已经垫付了相当的成本和资金,因此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76号)。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