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2559 证券简称:亚威股份公告编号:2018-004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科源”)收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山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苏0206民初403号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以及原告徐洪英诉朱正强、宋美玉、朱朔望、彭永昆、创科源的《民事诉状》。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徐洪英,女,住无锡市南长区木樨厅173号
被告1:朱正强,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18楼3门401室
被告2:宋美玉,女,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十三委七组
被告3:朱朔望,女,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18楼3门401室
被告4:彭永昆,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262号9幢2单元202室
被告5: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岷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鹏程
2、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1偿还主债务人民币1,433万元,到期应当归还的利息9.5533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按照本金自2017年10月20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2)判决被告1承担律师费14.33万元;
(3)判决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在上述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10日原告借款人民币1,433万元给被告1,利息为年息24%,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9日。如逾期归还借款,逾期利息另行按年息24%收取。同时,上述借款由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进行担保,并且由被告5在担保书上盖章确认。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1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2、报告3、被告4、被告5也未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因此诉诸法院。(注:在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中,有加盖创科源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担保人为创科源的担保书一份,但公司对该担保书不知情。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该担保行为并未履行公司及创科源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公司正在积极核实该担保行为的真实性。)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有应披露未披露之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核实创科源对朱正强担保行为的真实性,如因该担保行为产生担保责任,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对相关事项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途径等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后续进展。
五、备查文件
惠山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苏0206民初403号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原告徐洪英的《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