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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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8-0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0 证券简称:三房巷 公告编号:2018-003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7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

2018年1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8]3号),详见公司2018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2018年2月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全文公告如下:

当事人: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股份”),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法定代表人卞平芳。

卞平芳,女,1958年7月出生,三房巷股份董事长,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卞刚红,男,1976年3月出生,三房巷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卞建峰,男,1977年4月出生,三房巷股份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束德宝,男,1967年9月出生,三房巷股份时任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张民,男,1973年9月出生,三房巷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三房巷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三房巷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三房巷股份关联方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情况

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集团”)持有三房巷股份公司50.33%的股权,直接控制三房巷股份。江阴新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伦化纤”)、江阴海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化纤”)、江阴兴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兴宇”)、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石化”)、江苏三房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国贸”)均为三房巷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三房巷股份与三房巷集团及上述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014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3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37,8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具体为三房巷集团占用1次,金额3,000万元;新伦化纤占用1次,金额800万元;海伦石化占用3次,累计金额15,500万元;海伦化纤占用4次,累计金额4,500万元;江阴兴宇占用4次,累计金额14,000万元。

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18次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63,500万元,当年全部归还。具体为三房巷国贸占用2次,累计金额5,500万元;海伦石化占用2次,累计金额9,000万元;江阴兴宇占用14次,累计金额49,000万元。

二、三房巷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度至2015年度,三房巷集团及其子公司占用三房巷股份资金,三房巷股份故意隐瞒,未将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记账,由此导致三房巷股份2014年度、2015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三房巷股份定期报告、工商登记资料、资金往来流水及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房巷股份故意隐瞒,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房巷股份董事长卞平芳,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卞建锋,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卞刚红,时任财务总监束德宝故意隐瞒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是对三房巷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张民获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既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三房巷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卞平芳、卞刚红、卞建峰、束德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张民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说明: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此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此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诚信为本,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