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1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2月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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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2、因大额申购赎回等客观原因导致截至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或每10份基金份额所分配金额等与本次分红相关事项不符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及时公告调整本次分红相关事项。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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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咨询办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999; 0755-82353668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的重要提示
1、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未选择或未有效选择基金分红方式的,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人要求不符或与相关销售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可在任意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申请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风险提示
本基金分红并不因此提升或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5日下发的[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5月20日下发的[2013]13号《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相关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于2018年02月01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以下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待以下停牌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之日起,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停牌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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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登陆我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咨询或查阅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2月0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双债保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2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phfund.com)发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40层
邮政编码:518048
联系人:林凤仪
联系电话:0755-8282570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999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见附件一)。
《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见附件二)。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三)及《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2月5日,即在2018年2月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六)。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18年3月5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寄送地点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寄送地点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林凤仪
联系电话:400-6788-999
传真:0755-82825702
网址:www.p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向开罗
联系电话:010-65543888转8823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一:《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附件三:《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四:《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五:《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六:《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
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投资者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基金费用的相关事项。具体说明见附件三《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相应修改本基金托管协议。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相关事项。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三:
《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投资者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开,且《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1、调整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拟由0.15%调整为0.10%。
2、调整赎回费
原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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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100%归入基金财产。
拟调整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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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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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议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用的方案之前,我司已对部分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关于本基金调整基金费用方案的议案。
附件四:
《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开,且《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原表述如下: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拟调整如下: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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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关于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方案之前,我司已对部分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关于本基金增加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的议案。
附件五:
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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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8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www.ph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六: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8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答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信任和支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协商一致,决定参加兴业证券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兴业证券网上交易、手机委托系统与现场柜台系统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下述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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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活动期间,本公司在兴业证券新上线销售的开放式基金同样适用。
三、优惠活动内容
投资人通过兴业证券网上交易、手机委托认购、申购上述基金,其认购、申购费率享有优惠,原认购、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四折;原认购、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原认购、申购费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用执行。
投资人通过兴业证券网上交易、手机委托定期定额申购的最低申购费率为原费率的四折,且不低于0.6%。投资人通过兴业证券现场柜台系统定期定额申购的最低申购费率为原费率的八折,且不低于0.6%。原费率等于低于0.6%的,仍按原费率执行;原定期定额申购费为固定费用的,按原固定费用执行。
四、优惠活动时间
本次优惠活动时间自2018年2月2日起开始,如优惠活动内容发生调整的,以兴业证券或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五、重要提示
1、当发生限制认购、申购或暂停认购、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网上交易认购、申购业务也按照与日常认购、申购相同的方式处理(例如同时限制或暂停认购、申购),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将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投资者详阅相关公告的规定;
2、本次优惠活动内容发生调整的,以兴业证券或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3、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产品优惠前的认购、申购费率及产品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4、兴业证券保留对本次优惠活动的解释权,本公司对于本公告享有解释权。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
网站:www.ph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日
鹏华兴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长
募集期限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39号文注册,鹏华兴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7年12月25日开始募集,原定募集截止日为2018年2月2日。
为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兴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兴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鹏华兴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决定将本基金募集期延长至2018年02月14日。在募集期间,本基金将继续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公告和规定为准。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2017年12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兴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鹏华兴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浏览本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