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3日

查看其他日期

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0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5版)

本基金于华泰证券受处罚后持仓的原因为该公司为证券行业龙头,估值处于历史低位,预期环比业绩将明显改善,且该次公开处罚主要是监管部门对当时证券公司经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处罚,而非单一公司治理及风控风险。因此,本基金对上述受处罚发行主体进行了充分调研和论证,履行了必要的投资决策程序,并经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基础之上,将华泰证券纳入了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2.3其他资产构成

11.12.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2.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深证成份指数收益率×6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5%

十三、基金的费用概况

13.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3.1.1、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仲裁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3.1.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3.1.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3.1.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13.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3.2.1、申购费率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13.2.2、特定申购费率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3.2.3、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初始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天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3.2.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3.2.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业绩的截止日期;

2、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情况”进行了更新,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在“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了更新;

4、在“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

5、在“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对“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了更新;

6、在“基金的投资”部分,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进行了更新,对“基金业绩”进行了更新;

7、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进行了更新;

8、在“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披露了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2日披露的所有公告。

9、对部分其他表述进行了更新。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