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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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

2018-0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8年 1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做出了以下回复:

2018年1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一)》和《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二)》,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民事裁定书》,万国峰、万仁志与你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等(以下简称“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因上述事项,万国峰、万仁志于2018年1月22日向南昌中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财产,你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就以下事项作出补充披露:

1、你公司已被司法冻结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为公司的基本往来账户、是否为公司主要账户、被司法冻结的具体时间、冻结金额等,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情况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自查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截止2018年1月30日,经过公司仔细核查,近期明确涉及诉讼且收到的银行账户冻结信息如下表,根据公司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万国峰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2018年1月25日协助南昌中院冻结公司工商银行账户1205210019001107931金额 4000万元、中国银行账户363669075119金额3400万元;万仁志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2018年1月24日协助南昌中院冻结公司工商银行账户1205210029001679669金额4000万元、中国银行账户363669075119金额4000万元。

目前,银行基本往来账户的冻结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较小,更多体现在销售回款、客户质疑、债权人可能提前收贷等,目前公司正采取经营业务下放到控股经营实体、顾客关系管理及与债权人磋商等措施,尽力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但是,以上募集资金账户的冻结将影响到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收到金融机构的账户冻结信息后,在仔细核对正式的诉讼文件后,将及时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请补充披露你公司是否已出现《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董事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3条的规定发表意见。请律师就上述问题发表专业意见。

答:公司董事会已对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但对于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董事会认为应以律师的专业意见为主,并同意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问询发表的专项意见。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了专业意见。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尤夫股份提供的资料、披露的公告及说明得出结论性意见如下:(1)公司目前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第(一)、第(三)项情形;(2)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第(二)项情形,但截止本法律意见书日,未影响公司正常经营;(3)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第(四)项情形,鉴于既未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又未收到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出的询证函的回复,故该项情形有待进一步核查。

3、请补充披露该项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诉讼的进展,详细说明你公司涉及该项民间借贷的程度、情形和可能承担的责任,你公司参与该项民间借贷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该民间借贷纠纷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答:经公司内部自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这两笔民间借贷,也未审议过向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截止2018年1月31日,公司还没有收到除了民事裁定书之外的其他法院正式文书或资料,还无法确定这两笔借贷纠纷的性质及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可能影响。

4、根据你公司公告,万国峰、万仁志向南昌中院申请冻结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共计8,999万元财产,截至2018年1月23日,银行已协助南昌中院冻结你公司银行存款8,000万元。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其他被冻结的资产是否涉及上市公司股权。

答:截止至2018年1月30日,万国峰、万仁志向南昌中院申请冻结公司银行账户金额合计154,000,000元(其中工商银行合计8000万元,中国银行7400万元),实际冻结的金额97,179,829.02元。另外,依据中登公司查询结果,2018年1月26日,公司控股股东——尤夫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8,650,000股的股权已被南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

5、请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你公司现有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人、是否逾期等;你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被担保方、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反担保的具体情况及其充足性、相关担保是否出现逾期并已履行担保责任。

答:(1)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我公司尚未审定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债务情况如下:短期借款金额204,838.03万元,应付账款20,426.91万元,其他应付款2,241.79万元,长期借款115,000万元,长期应付款20,088.40万元。

(2)经公司内部自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审议过向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也未审议过向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反担保事项。截止2018年1月30日,所有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有效担保均正在履行中,未出现逾期现象。另外,公司已发函向控股股东单位(湖州尤夫控股、苏州正悦、上海中技企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询问,核查是否存在如下公司担保明细之外的、公司可能发生的其他担保事项。迄今,公司仍未得到明确答复。

6、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答: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涉及民间借贷纠纷,尽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受到的影响较小,但如出现金融机构短期集中抽贷,或涉及其他民间借贷纠纷,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3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通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系统查阅到公司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尤夫控股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18,6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0%)于2018年1月2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18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的相关通知,也未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文件。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尤夫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18,6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0%;累计被冻结公司股份118,6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80%。

公司控股股东尤夫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目前对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没有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