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93 证券简称:宜宾纸业 公告编号:2018-008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2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宜宾市南溪区裴石轻工业园区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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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董事长易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其中董事唐益及独立董事张强、唐琳、黄兴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汪涛、陈世贵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管辛志敏、王丕成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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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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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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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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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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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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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议案名称: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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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议案名称:限售期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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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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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议案名称: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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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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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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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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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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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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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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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议案名称:《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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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此议案需逐项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发行方式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发行数量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限售期安排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上市地点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决议有效期限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年-2019年)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3,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05%;反对807,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4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均对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祝雪琪、韩红红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