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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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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力帆02”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24

债券代码:136291 债券简称:16力帆0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力帆02”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09

回售简称:力帆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本次回售申报日: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9日与2018年2月12日

回售兑付日:2018年3月15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调整为7.50%

特别提示:

1、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披露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二期)(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6力帆02,债券代码:13629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94%,在债券存续期前2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为7.5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力帆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3月1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6力帆02”债券,请“16力帆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6力帆02”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力帆02”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力帆02”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8年3月15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6力帆02”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发行主体: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的品种、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为2+2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债券简称为16力帆02、债券代码为136291

4、发行总额:人民币11亿元

5、发行规模、期限与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94%。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公司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内前2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在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计息,不计复利。

6、核准情况: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月12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6]60号”文核准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6年3月15日。

9、利息登记日:2017年至2020年每年3月15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1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若投资者在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2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

12、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3、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级。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4月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7、本次利率调整: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2年内票面利率5.94%,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即在后2个计息年度(2018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票面利率调整为7.50%。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09;回售简称:力帆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9日与2018年2月12日

3、未回售部分利率:7.50%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3月1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1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94%。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7.5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3.46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五、回售申报日

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9日与2018年2月12日。

六、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6力帆02”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力帆02”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9日与2018年2月12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09,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力帆02”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6力帆02”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6力帆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3月15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力帆02”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3月1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6力帆02”债券。请“16力帆02”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力帆02”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力帆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办理。

(三) 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发行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

联系人:周锦宇

电话:023-61663050

传真:023-65213175

邮政编码:400037

2.牵头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东园路18号7楼

联系人:周亮

电话:021-38677924

传真:021-38676666

邮政编码:200120

3.联席主承销商: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

联系人:王云浩

电话:010-51789044

传真:010-51789043

邮政编码:100032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25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解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通知,力帆控股于2018年2月5日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提前购回交易,解除了力帆控股所持原质押给国泰君安股份46,500,000股的质押登记,占公司总股本的3.56%,相关解质手续已办理完毕。

截至目前,力帆控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639,280,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8.92%,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此次股份解质后,力帆控股剩余质押股份数为449,684,9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0.34%,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4.41%,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