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编号:2018-011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22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062号),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诉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矿怀来公司)、侯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江煤销售公司已收到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16日,江煤销售公司因与张矿怀来公司、侯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口市中院)提起诉讼。张家口市中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2013年6月1日,江煤销售公司与张矿怀来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由江煤销售公司从天津世联矿产品销售公司购买煤炭,销售给张矿怀来公司。江煤销售公司依约向张矿怀来公司供货。张矿怀来公司未如约付清货款,应付江煤销售公司2,030万元,侯永军为该货款提供担保。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向江煤销售公司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2030万元及及逾期利息2744761.64元、律师费500000元,共计23544761.64元;
2、请求依法判决侯永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三、一审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天津世联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法院根据原告江煤销售公司、被告张矿怀来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相关人员证言,认定张矿怀来公司欠款为898.324万元,扣减侯永军替张矿怀来公司还款220万元,张矿怀来公司应付江煤销售公司煤款为678.324万元。2018年2月5日,江煤销售公司收到张家口市中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给付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煤款为6783240元及利息978274元,共计7761514元;
2、被告侯永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尚未生效,江煤销售公司将提起上诉。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