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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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重大经营
合同的公告

2018-0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8-01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重大经营

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二十治”)关于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调整升级项目厂房工程施工1标段钢结构加工合同,合同钢结构制作暂估量13500吨,合同暂估价为78,506,000.00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条第(二)项中的有关规定,“合同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钢结构加工量10000吨以上”的都在信息披露范围之内,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易对方介绍:

交易对方名称: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进贤

注册资本:205000万元整

主营业务: 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技术装备制造;矿产资源开发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发;科研设计;建筑钢结构制作等。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成立时间: 2001年12月19日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治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历经几十年的奋斗,公司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定的房建、治炼工程施工总承包双特级资质,以承建大型工业与民用工程为主的国际化综合性总承包工程集团公司,并通过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位一体体系认证。

2018年至今公司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无交易。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项目介绍

项目名称: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调整升级项目厂房工程施工1标段钢结构加工项目地点:安徽合肥

项目金额:合计暂估量13500吨,合同暂估价78,506,000.00元(大写)柒仟捌佰伍拾万陆仟圆整。

项目概况:项目厂房钢结构等钢结构件,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 78,506,000.00元(大写)柒仟捌佰伍拾万陆仟圆整。

2、结算方式: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

3、付款方式:

(1)预付款:30%预付款。

(2)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按月审批工程量付至98%,供货完成验收合格结算后付至合同总额的100%

(3)质保金:无质保金。

4、合同履行期限:暂定工期为127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委托方下达的开工通知单为准。

5、合同的生效条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项目的实施将对本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和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该项目合同暂估价为78,506,000.00元,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3,118,631,236.66元,该项目合同金额约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的2.52%。

2、钢结构加工(现款现货)业务,结算周期较短,财务费用低。

3、合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六、风险提示

1、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法规、履约能力、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2、公司会根据订单情况预备材料,提前锁定利润,故材料涨跌对本项目的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2、由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决算等因素,合同总价会有所变动。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8-01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补充

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的通知,获悉商晓波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补充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 商晓波先生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商晓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9,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3%。其中高管锁定股股份96,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2,320,000股。其中累计质押公司股份89,500,000股,占商晓波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69.23%,占公司总股本的25.63%。

三、 其他说明

本次股份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截至本公告日,商晓波先生所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上述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