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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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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下属控股
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8-0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18-014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下属控股

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城投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拟自2018年2月6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803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3212万股)。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2018年2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省城投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云南融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公司股份3,933,9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

2018年2月8日,公司接到云南融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云南融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融智资本”)

2、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2018年2月8日,融智资本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公司股份3,933,9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

3、本次增持前,省城投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59,866,2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7%;融智资本本次增持完成后,省城投集团与融智资本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63,800,1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1%。

截至目前,省城投集团及融智资本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控股股东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时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无限售流通股A股。

3、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803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3212万股)。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2月6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2018年2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省城投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融智资本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公司股份3,933,9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

五、增持主体的承诺

省城投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省城投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也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省城投集团或其控股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9日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18-015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成都银城”)的控股股东

3、涉案的金额:本诉涉及金额120,284,406.52元;反诉涉及金额78,675,318.08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成都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成都银城”)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市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执行裁定书》,成都市中院已对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广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银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处于一审审理阶段,尚未审结。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1、事实

成都银城投资开发的成都银泰中心项目酒店、酒店式公寓及住宅综合机电专业分包工程由广安公司中标承包施工。

2、理由及请求

2017年6月28日,广安公司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与成都银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成都银城向其支付工程款50,441,918.52元及利息2,194,223.46元(以上两项金额共计52,636,141.98元);(2)判令对成都银泰中心项目酒店、酒店式公寓及住宅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成都银城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成都银城就上述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于2017年8月向成都市中院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广安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74,550,000元;(2)判令广安公司承担因其分包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给其他分包单位造成的损失共计4,125,133.08元(以上两项金额共计78,675,133.08元);(3)判令广安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

2017年9月6日,成都市中院就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因双方提交证据资料较多,开庭当天未能完成本诉中广安公司提交证据资料的质证,故本案将择期再次开庭。

2017年9月18日,广安公司就成都银城反诉提交了《答辩状》,请求成都市中院驳回成都银城提出的反诉请求。

2017年9月19日,广安公司向成都市中院提交了《明确诉讼请求报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成都银城支付工程款76,139,003.61元及利息2,152,830.33元;(2)判令成都银城支付已付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的利息922,212.85元;(3)判令成都银城支付因工程延期(工期延长)补偿费用41,070,359.73元(以上三项金额共计120,284,406.52元);(4)判令对成都银泰中心项目酒店、酒店式公寓及住宅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成都银城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广安公司向成都市中院提出对成都银城资产在60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成都银城于2018年2月1日收到成都市中院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18)川01执保11号】,裁定如下:(1)冻结成都银城在中国农业银行光华支行长寿路分理处的账户(22-804 901 040 006 402)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1月29日;(2)冻结成都银城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处理中心的账户(440 223 921 900 000 6229);(3)查封成都银城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房产31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

成都银城于2018年2月2日向成都市中院提交了《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书》,申请成都市中院仅冻结成都银城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处理中心的账户(440 223 921 900 000 6229),解除其余财产保全措施。

2018年2月7日,成都银城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川01民初2293号之二】和执行裁定书【(2018)川01执保11号之一】,裁定如下:(1)冻结成都银城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处理中心的账户(440 223 921 900 000 6229),冻结金额以600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2)解除上述其余财产保全措施。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充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