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25证券简称:华扬联众公告编号:2018-007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2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光华长安大厦1座17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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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苏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
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公司董事姜香蕊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郭建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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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制订《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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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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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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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漾、吴楷莹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公告编号:2018-008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18年1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8年1月2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法定披露媒体首次公开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1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18年1月30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六个月内,除下表人员外,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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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2名激励对象配偶出具的书面说明,以上激励对象配偶在上述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通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任何内幕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