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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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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2018-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洲际油气公告编号:2018-008号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股份受让人增持,均无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孚威天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孚威天玑”)的通知:

2018年2月8日,孚威天玑与自然人林立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13,200,000股,转让价格为3.024元/股,现将本次股份转让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孚威天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司马翔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3005840929132

经营期限:2011-09-28 至 2019-09-28

主要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不含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万科俊园大厦2201之1室

2、受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立东

身份证号码:530102197011******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8年2月8日,孚威天玑与自然人林立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13,200,000股,转让价格为3.024元/股。

本次协议转让前,孚威天玑持有公司股份 130,260,5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5%;本次协议转让后,孚威天玑持有公司股份17,060,5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数量、价格、金额

此次协议过户的数量为113,200,000股,深圳市孚威天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113,200,000股股份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目标股份的转让定价为《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2018年2月8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即人民币【3.02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42,316,8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肆仟贰佰叁拾壹万陆仟捌佰】元)。

2、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的30日内,受让方(指:林立东,下同)将本次股份转让款的 10%支付到出让方(指:深圳市孚威天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同)指定账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并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的 60 日内,受让方将本次股份转让款的30%支付到出让方指定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本次股份转让过户证明后的 180 日内,受让方将本次股份转让款的60%支付到出让方指定账户。

3、股份过户

出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10%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协议各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目标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目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4、过渡期

(1)过渡期内,出让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对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

(2)过渡期内,出让方须指示其所推荐或指派到目标公司的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继续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3)过渡期内,受让方不得利用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及其因本次股权转让从出让方或目标公司获得的信息损害目标公司及包括出让方在内的目标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过渡期内,出让方不得将目标股份进行质押。

(5)任何一方应及时履行和/或积极协助和配合另一方和/或目标公司履行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内部决策、监管机构审批、目标股份临时保管、信息披露、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和过户登记等手续。

5、协议的生效条件

出让受让双方均已获得了签署本协议应取得的所有合法决议和授权,本协议自出让受让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上述权益变动具体事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风险提示

上述股份转让存在可能因为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转让无法完成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9日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洲际油气

股票代码:6007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孚威天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万科俊园大厦2201之1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万科俊园大厦2201之1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15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洲际油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1月23日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减持计划(以下简称“减持计划”),自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将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不超过17,060,521 股,占孚威天玑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3.09%,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外披露的《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为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股东情况

三、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四、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洲际油气17,060,521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股份增减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和资金安排等需求而作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孚威天玑已计划减持洲际油气17,060,521股股票。详情请见2018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外披露的《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洲际油气130,260,52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5.7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上市公司17,060,52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7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转让方式、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数量、价格、金额

此次协议过户的数量为113,200,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113,200,000股股份转让给自然人林立东。目标股份的转让定价为《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2018年2月9日前一个交易日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即人民币【3.02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42,316,8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肆仟贰佰叁拾壹万陆仟捌佰元】)。

(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的 30 日内,受让方(指:林立东,下同)将本次股份转让款的 10%支付到出让方(指:深圳市孚威天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同)指定账户;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并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的 60 日内,受让方将本次股份转让款的 30%支付到出让方指定账户;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本次股份转让过户证明后的 180 日内,受让方将本次股份转让款的 60%支付到出让方指定账户。

(三)股份过户

出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10%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协议各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目标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目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四)过渡期

1、过渡期内,出让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对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

2、过渡期内,出让方须指示其所推荐或指派到目标公司的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继续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3、过渡期内,受让方不得利用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及其因本次股权转让从出让方或目标公司获得的信息损害目标公司及包括出让方在内的目标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过渡期内,出让方不得将目标股份进行质押。

5、任何一方应及时履行和/或积极协助和配合另一方和/或目标公司履行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内部决策、监管机构审批、目标股份临时保管、信息披露、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和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出让受让双方均已获得了签署本协议应取得的所有合法决议和授权,本协议自出让受让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累计质押91,000,000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以上披露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孚威天玑在2018年1月23日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减持计划,自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将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不超过17,060,521 股,占孚威天玑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3.09%,占公司总股本的0.75%。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实施上述减持。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也可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孚威天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8年 2 月 8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市孚威天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8年 2 月 8 日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洲际油气

股票代码:6007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林立东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瓦仓庄48号8幢2单元501室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瓦仓庄48号8幢2单元501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18年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15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洲际油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洲际油气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为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基本情况

林立东,男,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30102197011******;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二、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洲际油气113,200,000股。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股份增减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增持或减持洲际油气股份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洲际油气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113,2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转让方式、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数量、价格、金额

此次协议过户的数量为113,200,000股,深圳市孚威天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113,200,000股股份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目标股份的转让定价为《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2018年2月8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即人民币【3.02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42,316,8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肆仟贰佰叁拾壹万陆仟捌佰】元)。

(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的30日内,受让方(指:林立东,下同)将本次股份转让款的 10%支付到出让方(指:深圳市孚威天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同)指定账户;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并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的 60 日内,受让方将本次股份转让款的30%支付到出让方指定账户;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本次股份转让过户证明后的 180 日内,受让方将本次股份转让款的60%支付到出让方指定账户。

(三)股份过户

出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10%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协议各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目标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目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四)过渡期

1.过渡期内,出让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对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

2.过渡期内,出让方须指示其所推荐或指派到目标公司的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继续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3.过渡期内,受让方不得利用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及其因本次股权转让从出让方或目标公司获得的信息损害目标公司及包括出让方在内的目标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过渡期内,出让方不得将目标股份进行质押。

5.任何一方应及时履行和/或积极协助和配合另一方和/或目标公司履行本次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内部决策、监管机构审批、目标股份临时保管、信息披露、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和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出让受让双方均已获得了签署本协议应取得的所有合法决议和授权,本协议自出让受让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出让方累计质押91,000,000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以上披露的股权转让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洲际油气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也可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林立东

日期:2018年 2 月 8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林立东(签字):

日期:2018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