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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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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4版)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9.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9.3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17天津银行CD201(证券代码111785767)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该证券发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因违规经营,被天津银监局罚款。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9.4 其他资产构成

§13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A: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E: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6月30日。

§14 基金的费用概览

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货币经纪服务费(如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A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14.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4.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4.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4.6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期间的利息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4)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一账户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1,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1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4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1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3.00元。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5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8月12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前次招募说明书刊登后本基金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数据更新。

本次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更新了“重要提示”。

2、在“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概况”,更新了“主要人员情况”。

3、在“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本情况”,更新了“主要人员情况”,更新了“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4、在“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在“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更新了“基金的业绩”。

7、在“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8、更新了“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