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2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发行结果公告

2018-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6

债券代码:136124 债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发行结果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15号文批准,新奥生态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新奥股份”)向截至2018年2月1日(股权登记日,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奥股份全体股东(股本总数985,785,043股),按每10股配2.5股的比例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配股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18年2月8日(T+5日)结束。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一、认购情况

本次配股以股权登记日2018年2月1日(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985,785,043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配售 2.5股的比例向股权登记日全体股东配售,共计可配售股份总数为246,446,26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配股采用网上定价发行方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统计,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网上认购数据验证。

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认购情况如下:

■

二、发行结果

根据本次配股的发行公告,本次新奥股份股东按照每股人民币9.33元的价格,以每10股配售2.5股的比例参与配售。本次新奥股份配股共计可配售股份总数为246,446,260股。本次配股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可配售股份数为246,446,260股。

最终的发行结果如下:

1、股东配售结果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2月1日,T日)收市,新奥股份股东持股总量为985,785,043股,截至认购缴款结束日(2018年2月8日,T+5日)新奥股份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243,570,740股,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272,515,004.20元。

2、承诺认购履行情况

截至认购缴款结束日(2018年2月8日,T+5日),新奥股份控股股东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了其全额认购的承诺,合计全额认购其可配股数76,315,368股,占本次可配股份总数246,446,260股的30.97%。

3、本次配股发行成功

截至认购缴款结束日(2018年2月8日,T+5日)新奥股份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243,570,740股,占本次可配股份总数246,446,260股的98.83%,超过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视为发行失败的认配率下限,故本次配股发行成功。

4、送达通知

本发行结果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认购获得配售的所有股东送达获配的通知。

三、配股除权与上市

本公告见报当日(2018年2月12日,T+7日)即为发行成功的除权基准日(配股除权日),除权价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配股的获配股份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有关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查阅2018年1月30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的《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和《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公告》,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全文及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公司股票自2018年2月12日起复牌。

五、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董事会秘书:史玉江

办公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B座

电话:0316-2597675

2、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保荐代表人:陈振瑜、徐氢

项目协办人:王帅

项目组其他人员:石清岚、罗云鹏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系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

电话:021-60936932

特此公告。

发行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17

证券代码:136124 证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新奥债”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2月26日

由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发行的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债券简称:16新奥债,债券代码:136124)将于2018年2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4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付息资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

3、债券简称:16新奥债。

4、债券代码:136124。

5、发行总额:人民币17亿元。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25%。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86号”核准批准公开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9、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0、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2月25日。

11、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2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本金兑付日:2021年2月25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2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本金兑付日期间,本次债券停止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情况

1、本次计息期限:2017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4日。

2、本次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3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次利息)。

3、本次付息日:2018年2月26日(因2018年2月25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新奥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锁

联系人:张立虎

联系电话: 0316-2597466

传真:0316-2597561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罗云鹏

联系电话:021-60893201

传真:021-60936933

(三)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盛晓多

联系电话:010-66229145

传真:010-66578961

(四)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