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8-011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8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1日
由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发行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6瑞茂01,代码136250
3、发行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披露了《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瑞茂01”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和《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瑞茂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开始了“16瑞茂01”公司债券有关回售事宜的工作。“16瑞茂01”公司债券的回售申报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披露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瑞茂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6、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50%,在债券存续期的前2年保持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披露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瑞茂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16瑞茂01”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上调至7.50%。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54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起息日:2016年3月1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兑付日:2019年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8年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信用级别:本期债券发行时,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2017年6月27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50%,每手“16瑞茂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8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3月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瑞茂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6瑞茂01”(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2.0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瑞茂01”(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5.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6瑞茂01”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瑞茂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驼峰路8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区北翼1301
法定代表人:燕刚
联系人:张欢
联系电话:010-56735876
传真号码:010-59715880
邮政编码:100052
2、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35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宋以祯
联系电话:010-66290192
传真号码:010-66290220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9日
附表:
■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8-012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股份
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拟增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坚定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计划自公告之日起,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不低于5,000万元的本公司股份,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人为董事长燕刚先生、董事兼总经理李群立先生、董事凌琳先
生、副总经理路明多先生、副总经理秦敬富先生、财务总监刘建辉先生、董事会秘书张菊芳女士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等。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坚定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二)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股普通股
(三)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及核心管理人员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不低于5,000万元的本公司股份。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增持期间:2018年2月12日-2019年2月11日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筹资金
(七)增持方式:增持方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三、相关承诺
增持人承诺本次增持公司的股票在增持期间内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增持人的本次增持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二)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增持计划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