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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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2018-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9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针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因此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在自查期内,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发现利用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2月1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路 28 号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震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参加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公司董事金伯富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袁建军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2、3 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申兴、顾登辉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