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嘉陵公告编号:2018-022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
被告: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
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嘉陵”或“公司”)
中国嘉陵近日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传票》【(2017)渝0120民初7868号】,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本案将于2018年2月13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72321.98元。
2、判令两被告共同按如下方式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92207.93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3年7月24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以1392207.93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31日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的工程利息款;以392207.93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以324612.08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4月23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程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以2372321.98为基数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直至2372321.98元工程款付清为止(截止2017年10月26日上述利息共计为291581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按如下方式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92207.93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3年7月24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以1392207.93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31日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的违约金;以392207.93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的违约金;以324612.08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31日至2017年4月23日期间的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以2372321.98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2372321.98元工程款付清为止(截止2017年10月26日上述违约金共计421475.54元)。
4、判决确认原告对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整体迁建及技改项目五标段工程(包括厂区水、电、动力管网系统等)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过招投标程序,承接了嘉陵集团公司整体迁建及技改项目第五标段工程的施工任务。2012年3月2日,被告嘉陵集团公司作为工程建设人、被告中机中联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原告签订了《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整体迁建及技改项目第五标段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编号为2010-K-4(项目)004-F011)。该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项目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整体迁建及技改项目第五标段;工程承包范围为第五标段即厂区水、电、动力管网系统等公用安装工程以及公用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土石方工程;工程项目于2012年3月8日开工,2012年7月8日竣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0天;合同价款为20401034.59元,采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就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工程首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工程质保金等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合同分别进行了详细约定;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合同通用及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从违约之日起按每天应付款的万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3月8日进场施工,2012年12月24日被告嘉陵集团公司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案涉工程于2013年6月25日全部竣工,2015年10月23日案涉工程经两被告、监理单位配合以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完毕。原告在积极履行合同的同时,两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016年6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第五标段《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结算协议》(编号为2010-K-4(项目)004-F011补02),该协议确定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20318065.99元,工程款按如下方式予以分期支付:1.本结算协议签订生效后,2016年7月30前支付第一笔结算款100万元;2.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结算款100万元;3.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笔结算款,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金额的100%。2016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嘉陵集团公司、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就案涉工程造价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再次共同确定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20318065.99元。
上述结算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未能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截止目前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945744.01元,尚欠工程款本金为2372321.98元。此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收未果。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
六、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其他诉讼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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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案件由于涉及金额较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七、已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16日披露了《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1、临2017-033、临2017-036),于2017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9),截止目前,上述诉讼中部分案件已结案或撤诉,案件结果对公司影响较小,现将相关进展汇总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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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备查文件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传票【(2017)渝0120民初7868号】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2018 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