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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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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公告

2018-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9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属于正常经营行为。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不会产生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含传化智联及其他关联公司)2017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超过原预计金额,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传化集团(含传化智联等)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2017年4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查,预计公司2017年度与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含传化智联及其他关联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原预计金额。

2018年2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董事吴建华、周家海、吴严明属关联董事,对议案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预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伯耿、严建苗、陈银华于会前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预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增加2017年度与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含传化智联及其他关联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吴建华、周家海、吴严明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规定,同意公司增加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所作出的安排。

(二)预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向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含传化智联及其他关联公司)销售化工原料的预计金额增加600万元,主要原因是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含传化智联及其他关联公司)需求增加,销量相应增加。

公司向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含传化智联及其他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的预计金额增加220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2017年度为拓宽原材料供应商渠道,通过比质比价、竞标方式合理选择原材料供应商,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含传化智联及其他关联公司)因其价格优势被选为公司原材料供应商,采购量相应增加。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集团)

1、企业名称: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

企业住所:杭州萧山宁围镇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冠巨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日用化工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农副产品,以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销售有色金属;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化工产品,化工原料,化纤原料;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实业投资;软件开发;现代物流服务(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企业咨询服务。

2、传化集团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传化集团(含传化智联及其他关联公司)向本公司销售、购买产品及提供运输等构成关联交易。

3、最近一期(截至2017年9月30日)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46,628,715,615.91元,净资产22,326,162,454.71元,营业收入19,847,474,517.19元,净利润582,160,768.54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主要内容为销售化工产品、购买化工原料等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定价,保证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与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含传化智联及其他关联公司)根据实际发生交易情况签订采购、销售、运输合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独立意见和董事会上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 月13日

证券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8-010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物流”)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人民币22,808,000.65元及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人民币2,483,646.78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已在2016年按应收款项的60%计提了坏账准备1,368.4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诉讼是终审判决,如判决生效后将视被告履行或执行情况而定。

一、 本案基本情况

2017年3月,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物流”)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就与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储)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808,000.6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83,646.78元;以上两项合计为25,291,647.4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具体详见2017年3月29号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2017年8月,建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为:被告日照港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安物流货款人民币22,808,000.65元并赔偿新安物流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日照港储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详见2017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对以上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日照港储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近日,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诉讼案做出的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

本公司已在2016年按应收款项的60%计提了坏账准备1,368.48万元,该诉讼的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后期利润是否有影响,尚需判决生效后并视被告履行或执行情况而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596 股票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8-011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人民币405.91万元及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7.65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已在2017年按应收款项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203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诉讼是一审判决,如判决生效后将视被告履行或执行情况而定。

一、 本案基本情况

2014年4月,公司与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一化工”)签订了“云南安一化工绿色农化基地建设项目A标段二甲酯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总工期总日历天数93天工程价款暂估价为120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开展施工建设。2014年12月,公司会同安一化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将涉案装置交付验收,各方同意交验。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有工程款405.91万元应付未付。为此,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05.91万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利息损失17.65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具体详见2017年12月9号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二、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诉讼案做出的(2017)云0129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安一化工支付本公司工程款405.91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本公司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案件费20340元由被告安一化工负担。

三、本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

本公司已在2017年按应收款项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203万元,该诉讼的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后期利润是否有影响,尚需判决生效,并视被告履行或执行情况而定。

此案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四、备查文件

1、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