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317 股票简称: 营口港 编号:临2018-002
债券代码: 122049 债券简称: 10营口港
债券代码: 122331 债券简称: 14营口港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公司债券2018年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7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2月28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2日
摘牌日:2018年3月2日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0年3月2日发行的2010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2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并兑付本金。
为保证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营口港(代码:122049)
3、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期限:8年期,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5年票面利率为5.90%,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5年末,发行人决定不上调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票面利率为5.90%保持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付息日:2011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2011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2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信用级别: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2017年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0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将于2018年3月2日向本期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债券持有人每手债券将获得本金1,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90%,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7.2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3.1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
2、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7日
3、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2月28日
4、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3月2日
5、摘牌日:2018年3月2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2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0营口港”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兑付资金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0营口港”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一号
联系人: 周志旭、李丽
联系电话:0417-6268506
传真:0417-6268506
邮政编码:115007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秦雪
联系电话: 010-56800144
传真:010-66018035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17 证券简称:营口港 公告编号:2018-003
债券代码:122049 债券简称:10营口港
债券代码:122331 债券简称:14营口港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2月12日,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近日完成。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已变更为辽宁东北亚港航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发展”),港航发展通过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5,067,415,378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8.29%。港航发展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营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