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股权提前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8—021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股权提前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钧资产”)来函,获悉泓钧资产将其持有公司已质押的股份提前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泓钧资产共持有公司股份46,85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53%,泓钧资产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三、备查文件
1、《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登记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2月12日
股票代码:000007 股票简称:全新好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全新好
股票代码:000007
信息披露义务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28A03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9A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18年2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15号》、《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全新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全新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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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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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汉富控股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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玤泽实业持有汉富控股95%股权,为汉富控股的控股股东;韩学渊持有玤泽实业100%股权,为汉富控股的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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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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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1、北京诺远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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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寅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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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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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汉富美邦国际投资顾问中心(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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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安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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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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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北京汉富养老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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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汉富城开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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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茂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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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北京汉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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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金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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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烟台汉富璟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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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北京鼎鑫智慧数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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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泰来融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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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汉富控股从事的业务为股权投资与管理,无实际产品生产经营,也不提供具体的服务。
汉富控股2015年度、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经北京一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一诺所审字[2017]第104号、一诺所审字[2017]第105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尚未经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汉富控股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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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净资产收益率=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下同。
五、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汉富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汉富控股承诺: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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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汉富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七、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汉富控股通过北京融元宝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生物”,股票代码为002100)152,133,929股股份,占天康生物总股本的15.79%。除上述情况外,汉富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充满信心,并拟通过增持股份分享未来的经营成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不排除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前提下,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今后若发生上述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18年2月6日,汉富控股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受让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的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4,685.85万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格为95,900万元(大写:玖亿伍仟玖佰万元整),同意公司签署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2018年2月6日,泓钧资管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同意公司向汉富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所持的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4,685.85万股股份,股份转让价格为95,900万元(大写:玖亿伍仟玖佰万元整),同意公司签署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的交易双方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署了交易协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汉富控股未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汉富控股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6,858,500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53%。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年2月7日,泓钧资管与汉富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泓钧资管
乙方:汉富控股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价格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全新好4,685.85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13.53%的股份。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95,900万元(大写:玖亿伍仟玖佰万元整),约折合每股20.47元。
3、支付方式及安排
乙方全部以现金形式向甲方分四笔支付股份转让款:
(1)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股份转让款15,000万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因上述标的股份中4,650万股的表决权已委托于吴日松,甲方应于收到第一笔股份转让款15,000万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之后5个工作日内取得吴日松关于自股份过户之时立即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的同意,并于标的股份过户当日正式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
(2)截至协议生效之日,标的股份之中的4,542.85万股股份已质押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议生效后,甲方应立即与质权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解除该等股份的质押担保。甲方就债务解决及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担保事宜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一致且吴日松同意于标的股份过户当日正式解除标的股份上的表决权委托以后,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的付款请求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共管的开立在甲方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 32,000 万元(大写:叁亿贰仟万元整)。甲乙双方应共同配合将第二笔股份转让款 32,000 万元(大写:叁亿贰仟万元整)先用于偿还甲方对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负债,该负债偿清后1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解除上述银行账户共管。标的股份对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质押担保解除后,甲方应立即将全部标的股份4,685.85万股质押给乙方。
(3)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第三笔股份转让款33,000万元(大写:叁亿叁仟万元整)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上市公司目前尚涉及其与吴海萌之间的(2017)粤0304民初585号诉讼案件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 DX20170235号和SHENDX20170236号仲裁案件、其与谢楚安之间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受字第2123号仲裁案件等四起诉讼、仲裁案件。甲乙双方同意,待上述四项诉讼、仲裁案件全部结案、且确认上市公司未因该等诉讼、仲裁案件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或上市公司因为该等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全额补偿、赔偿之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款尾款15,900万元(大写:壹亿伍仟玖佰万元整)。若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且甲方授权乙方立即从上述尾款中扣除全新好因上述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所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而应获补偿、赔偿的金额后,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全新好,尾款剩余款项由乙方立即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4、股份过户
(1)截至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之中的4,542.85万股股份已质押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且该等股份目前还处于质押状态中。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立即与质权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解除该等股份的质押担保,并于乙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32,000万元(大写:叁亿贰仟万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的解除质押的登记手续,并督促上市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2)甲乙双方同意,于标的股份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非因甲方原因未能办理的除外),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泓钧资管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关于将本次转让股份全部质押给汉富控股的申请。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转让股份中的4,650万股股份表决权已委托于吴日松行使。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泓钧资管应于收到第一笔股份转让款15,000万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之后5个工作日内取得吴日松关于自股份过户之时立即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的同意,并于标的股份过户当日正式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为95,900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
汉富控股本次用于受让泓钧资管所持上市公司46,858,500股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汉富控股已出具相关承诺函。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汉富控股将按照协议约定将款项划入泓钧资管指定的账户。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和业务处置计划及与他人合资合作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和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和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排除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安排。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章程》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安排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全新好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业务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尊重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为了保护全新好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后将保证全新好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玤泽实业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玤泽实业并未实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重要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与全新好的潜在同业竞争风险:玤泽实业承诺将尽快变更营业范围,未来不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未来经营中,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全新好的核心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未来经营中尽量规避与全新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全新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有关报批程序,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不涉及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汉富控股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汉富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汉富控股2015年度、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经北京一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一诺所审字[2017]第104号、一诺所审字[2017]第105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尚未经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汉富控股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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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汉富控股营业执照
2、汉富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5、汉富控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人员承诺
6、汉富控股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汉富控股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8、汉富控股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9、汉富控股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0、汉富控股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1、汉富控股2015年、2016年审计报告和2017年财务报表
12、汉富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全新好住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2018年 2 月 12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2018年 2月12日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全新好
股票代码:0000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31层31内05单元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3805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1080 弄 24、26 号 207 室
吴日松,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宝民一路灶下村
陈卓婷,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翻身路 147 号
签署日期: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 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下转1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