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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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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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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九)变更后基金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暂不上市交易。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场外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A类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3)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限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更后的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十)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选择期期间,工银睿智深证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正常办理。工银睿智深证100A份额、工银睿智深证100B份额的交易、配对转换业务照常办理,不受影响。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卖出工银睿智深证100A份额、工银睿智深证100B份额或者赎回工银睿智深证100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工银睿智深证100份额、工银睿智深证100A份额和工银睿智深证100B份额将在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转换为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选择赎回的,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适用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在选择期期间,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由于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换与折算

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同日工银睿智深证100A份额、工银睿智深证100B份额终止上市。基金管理人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将工银睿智深证100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转换成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工银睿智深证100、工银睿智深证100A、工银睿智深证100B 基金份额将转换为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场内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工银睿智深证100基金份额将转换为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场外份额。本次基金份额的转换主要可分成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1、将工银睿智深证100A份额与工银睿智深证100B份额转换成工银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2、将工银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分别转换成工银瑞信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工银瑞信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1.0000元进行折算。

转换后,工银瑞信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工银睿智深证100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工银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工银睿智深证100A份额、工银睿智深证100B份额、工银睿智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转换后的份额数采用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资产。故基金份额转换后,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着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工银睿智深证100A份额、工银睿智深证100B份额、工银睿智深证100份额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十二)《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自份额转换基准日次日起,基金名称将由“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向场外投资者销售。详见后续公告。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说明书》以上变更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变更方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8月17日《关于核准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2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9月3日至2012年10月1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0月25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变更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表决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深证100A份额和深证100B份额的运作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以现场方式召开。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睿智深证100份额、深证100A份额与深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此,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的方案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基金变更不存在技术障碍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基金变更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变更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变更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变更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变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变更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变更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三)基金变更后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由于基金变更后投资范围、运作方式等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可能。提示投资者关注。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11-9999

网址:www.icbccs.com.cn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于 年 月 日召开的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人(或本机构)同意被授权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号/深圳证券账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或买入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