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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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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林奇

联系方式: 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见附件一)的说明详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及附件三《<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而召集失败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四、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涉及运作方式等相关事项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及附件三《<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修改后的《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二: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涉及运作方式等相关事项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具体内容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公告,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而召集失败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修改后的《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变更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变更后,“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降低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率由0.4%降低为0.3%。

变更后,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5、定制基金情况说明

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变更注册为发起式基金,并采用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后,为机构定制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同时,为了实现本次变更注册的目的,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豁免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不能达到或者超过50%的比例限制,即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后,单一机构投资者将可以申购本基金50%以上比例的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调整赎回费

根据市场形势及监管要求调整赎回费率,调整后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7、其它情况

配合修改上述内容同步修改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部分条款,并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实际更新估值方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近期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描述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变更后的基金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收益分配等主要方面不发生变化。

8、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附件三《<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变更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改后的《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具体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选择期内投资者可申购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且单一投资者可以持有本基金超50%的份额,前述份额将在《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选择期内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附件三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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