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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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星能源

股票代码:000862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投资组合财通定增18号、通达定增2号、富春定增稳盈1号、玉泉682号、财通多策略福享、财通多策略福瑞、恒增鑫享11号、富春定增1099号、财智定增15号、恒增鑫享14号、定增宝安全垫11号、锦绣飞科定增分级19号、富春定增1175号、优选财富VIP尊享定增6号、恒增鑫享13号、定增宝尊享1号、富春定增禧享3号、定增驱动8号、优选财富VIP尊享定增5号、恒增鑫享12号、古木投资瑞潇芃鑫定增1号、天汇达定增1号、富春华骏9号、玉泉602号、复华定增6号、永期定增3号、锦绣定增分级37号、富春尊享稳赢定增3号、富春尊享稳赢定增4号(下称“该等投资组合”)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概述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财通基金目前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日,除持有银星能源已发行5%以上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持有吉林化纤(战略投资,股票代码:000420)、证通电子(股票代码:002197)、龙宇燃油(股票代码:603003)、美菱电器(股票代码:000521)、云铝股份(股票代码:000807)、首旅酒店(股票代码:600258)、际华集团(股票代码:601718)已发行的5%以上股份。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公司旗下该等投资组合通过减持参与的银星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实现投资收益。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持有银星能源股份比例为5.00%,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银星能源股票的可能性。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通过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持有银星能源39,459,459股,占银星能源总股本的5.59%。

2018年1月30日-2018年2月23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及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银星能源4,129,914股股份,占银星能源总股本的0.5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持有银星能源35,329,545股,占银星能源总股本比例为5.00%。具体如下表所示:

二、最近一年及一期与银星能源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公告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与银星能源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重大交易,亦无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三、本次股份认购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拥有权益的银星能源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除公告披露事项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该等投资组合没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银星能源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深交所和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刘未

签署日期:2018年2月23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刘未

签署日期: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