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2018-06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基本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取决于判决执行的情况。
近日,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1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重庆鼎弘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市中体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胜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集团公司”)、重庆鼎弘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重庆胜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宝田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前述购买价款支付完毕止”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前述购买价款支付完毕止”;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体集团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已下发终审判决。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及一审情况,公司已进行了公开披露,具体详情请见2014年10月18日、2017年7月18日、2017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编号:2014-44)、《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17-29)以及2017年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部分。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200元,由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基本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取决于判决执行的情况。
四、报备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10号民事判决书》
如本案事项有新的重大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