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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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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2018-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59证券简称:东珠景观 公告编号:2018-012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2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席惠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王长颖、独立董事成荣光因出差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吴晶因出差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持有公司股票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人均已回避表决;

2、议案1、2、3、4、5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经表决获得通过;

3、议案1、2、3、4、5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于2018年2月14日公布的会议资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任浩、杨君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景观公告编号:2018-013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针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1月31日做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因公司于2017年9月1日上市,故实际自查期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变动买卖证明》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在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个月,除下表列示的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经自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变动买卖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