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2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柳债暂停公告编号:2018-024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57,988.0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500.96%。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南中成”)、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化集团”)、公司、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南智成”)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下简称“华融湘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31日披露了公司、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正诺科技”)与海南康益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海南康益达”)票据纠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3,500,000.00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分别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7-081、2017-094)。现将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华融湘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融湘江因与湖南中成、柳化集团、公司、湖南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株洲中院”)提起诉讼,请求:①法院判决湖南中成提前偿还贷款本金9,850万元(2017年3月21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已结清。后续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②法院判决柳化集团、公司、湖南智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③判决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1))。

本案已于2017年9月26日开庭审理,株洲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后湖南中成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简称“湖南高院”)已作出终审判决。

2、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株洲中院于2017年9月28日做出(2017)湘02民初7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华融湘江借款本金9,850万元及利息1,197,701.11元(利息暂计算2017年9月21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②柳化集团、公司、湖南智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受理费53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9,300元,由湖南中成、柳化集团、公司、湖南智成共同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5))。

一审判决后湖南中成提起上诉。上诉请求:①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湖南中成偿还利息1,197,701.11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7 年9月21日,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的判决;②改判湖南中成偿还利息1,192,119.86元(利息暂计算至 2017 年9月21日,后续利息按照年息4.75%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③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融湘江承担。

3、诉讼的终审判决情况

湖南高院于2018年2月7日做出(2018)湘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南中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支付借款本金 9,850万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二)海南康益达票据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康益达因与公司、正诺科技票据纠纷,于2017年8月30日向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柳北法院”)提起诉讼且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①判决公司、正诺科技共同承担支付海南康益达的票据款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直至被告还清该款为止),律师费30,000元,差旅费10,000元,共计5,040,000元;②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正诺科技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4))

本案在开庭前,海南康益达向柳北法院申请撤回对正诺科技的起诉,柳北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桂0205民初45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海南康益达撤回对正诺科技的起诉。

目前本案已经开庭审理,柳北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诉讼的判决情况

柳北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做出(2017)桂0205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公司支付海南康益达票据款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公司实际清偿日止);

②驳回海南康益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080元,由海南康益达自行负担374元,公司负担51,7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正处于一审判决阶段,且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司法重整,公司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57,988.0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500.96%。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6,963.9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