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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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8-015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31,609,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10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50,659,3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33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0,949,8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708%。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68,6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6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04,6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开立银行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31,59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31,59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3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31,59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3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31,59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3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